业主公共管道堵塞或者漏水,导致业主的房屋受损,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争议焦点在于公共排水管道是否属于业主共用设施设备。
实践中,根据共有人的范围,业主共有可分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某一栋建筑内全体业主共有、特定单元内全体业主共有等。
建筑户型自上而下布置公共排水管道,供该单元同户型全体业主使用,在构造上、功能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与该单元同户型业主具有使用上的利害关系,故该公共排水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而非业主专有。
从法律层面来看,共用下水管被视为业主的共有设施,这一观点得到了《民法典》第27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支持。这意味着,无论这些管道是位于室内还是室外,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全体业主。即便是那些穿越业主专有区域的管道,例如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管,只要它们服务于多个业主的共同利益,其公共属性就不会改变。
物业服务企业在抗辩中往往认为,部分业主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属于该部分业主共有,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负有查明漏水原因及维修管道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不予认可。一方面,小区业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权交给物业公司,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管理、运行等。若物业公司仅负责疏通公共管道,而不妥善维修、养护,则有悖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平衡保护。
另一方面,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已按一定比例向有关部门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质保期过后,物业服务人必要时可引导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若物业公司疏于养护管理共有设备设施或者出现问题后未能按约及时维修、未积极引导业主维权等,导致损失扩大或者加重,则应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排水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对于共用下水管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这是确保共用下水管正常运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责任。具体而言,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维修共用下水管,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问题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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