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氏倩者,鲁人也,世居滕州。父光利,为化肥厂司阍;母操持家政,家贫而慈。倩生而颖慧,体态颀长,年十八已逾七尺,乡人皆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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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时就读于鲁化技校,然心向艺文,常于课业之余摹画丹青,舞袖弄姿,俨然有凌云之志。
岁在甲申,倩赴青岛参赛,遇聂师者,善模特之术。师见其骨相清奇,眉目如画,遂倾囊相授。
未几,技惊四座,夺校中选美魁首。是年冬,复战"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以青州布衣之身,力压群芳,荣膺中国区总冠军,兼得"最佳才艺""最受瞩目"诸奖。
次年春,荣登世界十佳模特之列,名动寰宇。时人赞曰:"北地有佳人,纤秾合度,行若惊鸿,非俗世脂粉可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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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负盛名,辗转京沪,然时运不济。时装周幕后台冷,片约渐稀,遂归青岛,屈就地产公司,以公关为业。虽薪俸微薄,然未改风雅,常与友饮宴于酒肆,泼墨题诗,自诩"江湖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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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富商慕其美色,许以重金求欢,倩辄正色拒之,曰:"吾宁守清贫,不效娼优之术。"
岁在丁亥秋,滇商魏磊者,伪称聘其为民族服饰模特,许酬金七千。倩素信人,遂与友李金玉同赴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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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则宿于丽王大酒店,磊伴其游玉龙雪山,购银器毡毯,殷勤备至,然夜阑人静,磊屡以言挑之,倩初犹避让,后渐生狎昵。
据《刑案录》载:"二人同衾两夜,交合之际,倩忽泣曰:'吾命若飘蓬,何以为继?'磊乃佯作悲切,共谋自尽。"
越二日晨,李金玉屡拨其电不至,觅至酒店,宿管言无魏姓客,正惶惑间,忽闻警讯,骇然知倩已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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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现场,见倩僵卧榻上,面色青紫,枕畔有血迹蜿蜒,身下锦衾尽染猩红。验尸官验得:"气管为棉絮所塞,四肢有抵抗瘀伤,非自缢可致",而磊初供称:"倩自缢时,吾欲救未及",然其言闪烁,矛盾百出。
官府鞫讯,磊忽翻供,诡言:"吾与倩共参生死,彼忽扼吾颈,吾夺枕反杀,实属正当防卫",然法医剖验,胃中残存安眠药末,指甲存魏氏皮屑,此皆证其先遭迷药,后遭扼毙。
大理寺终判磊死刑缓期,籍没家产偿四十万。然倩父母泣血上书,谓"判轻矣",天下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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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妮曰:观徐倩之遇,岂非天命耶?方其簪缨加身,誉满天下,孰料一朝殒身于蛮荒。魏磊者,市井无赖耳,然能诱之以利,乱之以色,终致杀身之祸。嗟乎!名姝薄命,红颜祸水,古已有之。然倩之死,非关容色,实因世道浇漓,人心叵测。故录其事,以为世戒。
赞曰:
鲁女娉婷,玉骨冰肌。
一朝成名,四海仰之。
滇云雾锁,罗帷血滋。
天道何在?冤魂难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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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据公开案件资料采录,间采民间传闻,然事关人命,不敢妄增一字。法医报告、庭审记录等关键证据,皆引自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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