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25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回应"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什么条件?”。“中国税务”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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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核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是在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残疾人就业减免、随军家属创业优惠等)基础上叠加享受的,且不区分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均可适用),进一步扩大了政策受益面。
(二)特殊情形处理:多店经营需汇总申报
若个体工商户存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形(例如同时经营茶室总店和分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将各经营场所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若合并后应纳税额低于原分店已缴税额,可申请退税;若高于则需补税,确保“多退少补”,避免重复减税或漏税。
示例:某个体工商户有两家分店,2023年总经营所得为250万元(其中一家分店所得120万元,另一家130万元)。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部分(50万元)按原税率(30%)缴纳个人所得税;
02增值税不征税项目
(1)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提示】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其拍卖收入、变价收入、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
【提示】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提示】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提示】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要照章缴纳增值税。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6)存款利息;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0)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提示】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要照章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1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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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4)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5)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7)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8)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9)个人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0)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1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1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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