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郁风
近日环球影城出现荒诞滑稽一幕:2名女子怀疑另一名女子是男的,在偷拍自己,于是上前怒斥。孰料被冤枉的女子瞬间暴怒,称“自己有精神病,你们这是要逼死我”。
两名女子被迫道歉,称“误会你是男的”,被误会的女子称当时在刷小红书,并掏出了精神病证明。
误会你是男的+精神病+小红书,三重buff叠满,杀伤力可谓惊人。目前未看到此事的后续报道,不过,被冤枉偷拍的女子完全可以说自己被诽谤诬陷,被刺激的精神病发作,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是如果被冤枉的是个无辜的男的呢?那他大概率就惨了,可能比“追风小叶”还惨。“追风小叶”在成都地铁被2女生诬陷偷拍,被迫当众脱鞋自证清白,但之后仍然被地铁工作人员拉出地铁,罚站半小时。
此后“追风小叶”对2女生提起诉讼,但一审被判败诉,二审在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成都铁路运输中院仍然进行了六次调解,甚至前4次调解,涉案女生压根没出席。这样的态度诉讼自然毫无进展。期间“追风小叶”更是付出了丢工作丢女友的代价。
首先要明确一下,公众场合拍到他人违不违法?答案是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只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才会构成违法。
公共场合,尤其是人群密集的场所,拍个街景,或者拍下人群感慨下人真多,怎么可能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呢?否则我在三里屯拍张街景,入镜的上百人是不是都要告我偷拍?
在公共场所,只有偷拍裙底、胸部这些隐私部位的,才会构成违法偷拍。只凭对方举个手机就大声呵斥对方偷拍自己隐私,要求查看对方手机的,已经侵犯了对方隐私权。
手机内容属于通信秘密,属于宪法明文保护的基本权利。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依法检查通信外,任何人不得侵犯通信秘密。夺过对方手机要求对方“自证清白”,已经赤裸裸侵犯了隐私权。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法第四十二条除了明确偷拍违法的范围外,还有第二款第三款明文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样构成违法可处拘留及罚款。
从成都地铁事件和川大新闻系“女诬”张薇诬陷老农偷拍事件上看,几位女主已经构成了诽谤或诬陷,按理应该接受治安法处罚。但不知何故,这两条和诽谤、诬告相关的条款很少被启动,这也使得一些极端女拳有恃无恐。
男生一旦被构陷成偷拍,往往会陷入社死,现实里会丢工作,网络上会人人喊打。而女生即便被证实是诬陷,只需说一句“搞错了”,甚至道歉都不需要就可以溜之大吉。比如发明“难道我权益没有被侵害就不能维权了吗”金句的川大张薇,诬陷老农偷拍后仍然毫发无伤。
女性维权当然没有错,但在这种“毁人清白”的举报中,也应当承担诽谤诬陷的后果。否则这种不对等、不公平的情况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只会加剧男女对立,破坏男女间的不信任。让部分女性看到男性举着手机就觉得在“偷拍”自己,进而“怒斥维权”。
环球影城出现的3女生“内斗”一幕,只是这种男女高度对立环境下的一个幽默注解。这种对立的氛围如果任其泛滥,之后类似事件只会越来越多。
正如近期火热的《捞女游戏》所说,肆意挑起男女对立,动辄对他人进行网暴,其目的只是为了攫取流量和利益。
在“男性对女性的霸凌长期存在”“应当理解女性面临侵害的敏感不安”这些诡辩术语和理论加持下,一些正常的男女交流和词汇也被污名化。
比如“凝视”变成了“男凝”,“交友”变成了“骚扰”。前几日我问一个女网红用的什么香水,被抨击“这个问题很下头”,似乎什么问题都会构成对女性的“不尊重”和“冒犯”。只有对女性无条件顺从、讨好才是对的。
我曾和一个女律师聊起女权,我说女权的核心应该是争取政治权利,她说这句话没有错,但”男性过分强调正确也是一种霸凌”。
这样的人涌入媒体、法律界,可想而知未来面对的将是一个什么样的美丽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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