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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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二审判决的公正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法律规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那么,二审判决存在遗漏、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或判决说理与判项不符的,能否再审?
最高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曲靖市蓝晖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二审法院若遗漏当事人上诉请求,或判决说理与判项矛盾导致实体权利受损,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本文焦点在于,二审判决遗漏上诉请求,或者判决说理与判项不符的,是否属于法定再审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为“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该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等。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中行曲靖分行对高瑞荣、石曼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号、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号)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253116.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行曲靖分行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对案涉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请求增加担保债权的范围。各被申请人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行曲靖分行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未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该部分内容,形成二审判决说理与判项明显不符情况,且致中行曲靖分行对高瑞荣、石曼不再享有任何抵押权,故属于在二审中遗漏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情形。
此外,一审法院还判决中行曲靖分行对陈罗品等人所抵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请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将中行曲靖分行的优先受偿范围限缩在最高额本金范围内,属于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裁判的情形。
债权人上诉请求扩大优先受偿范围,二审法院虽认定该请求不成立,但未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抵押权的判项,导致债权人对抵押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抵押权,属于遗漏上诉请求。对于双方均未上诉的其他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范围,二审法院自行限缩至本金范围,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周军律师提醒,当二审判决出现遗漏上诉请求、判决说理与判项不符等情形时,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于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判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救济,以保障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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