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本案庭审进入第七天。
第二名辩护人在昨天下午的最后时间也有部分发问,在今日一同呈现,以便于关注本案者完整、连贯了解庭审情况。
辩2:根据你之前陈述,你指控叶华能勾结梅州当地官员,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本案起因,你说的经济纠纷是否就是你代持客商银行股权成本引起?
宁:是!
辩2:卷宗中,关于代持股权纠纷,仲裁裁决书显示,你代持期间,宝丽华集团多次向你支付了代持相关资金利息,但是2019年12月之后再未支付,为什么?
宁:起因就是官商勾结用刑事、行政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根据股权代持和转让协议,宝丽华集团将部分股权转让至我名下,其中1.11%的收益归我,代持期间所有成本由宝丽华承担,如果股价下跌,宝丽华要及时还款,如果股价跌至警戒线,我有权卖出股票还款。2017年代持协议生效后,直到2019年12月,宝丽华一直履行了协议,按时偿还本息。但2020年初不再履行,使我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但是叶华能始终拒绝与我沟通。
辩2:你在2021年12月30日、31日出让过股票,有何考虑?
宁:就是为了筹集自己偿还过桥资金等债务。
辩2:为什么2019年12月19日至2021年12月期间没有转让过?
宁:这期间宝丽华已不再履行协议承担代持成本,完全由我独立承担还款责任,我的收入只有工资和奖金,需要动用我一切资源筹措资金,当时股价又明显下跌,银行要求提前还款或追加保证金,我几乎走投无路,这是对我的极限施压!当时又恰逢疫情,我辗转省内外很多机构都无法融资。后来我找到朋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按照25%的监管上限,处置了2779万股给他,筹集了约1.3亿元用以还款。
辩2:宝丽华有没有人告诉过你将不再承担你代持的成本费用?
宁:有!叶华能告诉过我多次,2020年初贷款到期前,工商银行催促我提前还款或想办法展期,我马上报告了,但他表示自己已经快七十了,无力承担风险。他说我还年轻,而且股票、债务都在我名下,让我用股票抵偿债务。当时他不到七十,但是倚老卖老,推卸责任!
辩2:不用对他人作道义评价,客观陈述就好。那你为什么没用股票抵债,还要继续融资?
宁:因为这些股票都质押给招行、工行,被锁定了,我没办法直接出售、处置。
辩2:2020年你出售股票融资,宝丽华知道吗?
宁:当时叶华能已经不管不问了,但是知道我要还债,而且已经经过多次展期,再不还债,股票会被强制处置,我也会信用破产,温惠也向宝丽华汇报过。
辩2:温惠如何得知这一情况的?
宁:我们办公室在一起,每天碰面,她知道我为了还债融资的事情。
辩2:2021年你出售股票,宝丽华有无过问?
宁:没人问过。
审:请问辩护人,你的这些问题与指控事实有何关联?
辩2:之前多次解释,本案实质是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这些问题关乎本案起因,也是依法需要查明的事实。
审:围绕指控事实发问,关联情况后续阶段可以补充发问。
辩2:现在问完更好,我会尽量简单发问。仲裁裁决显示,宝丽华方面知道你在2021年出售股票后立即报案,认为你诈骗其股权,认为你擅自出售股票是侵权行为,当时有无找你?为什么宝丽华在2021年才报案?
宁:我先后两次出售过股票,第一次是2020年4月至7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售出了2779万股,这次交易有相关公开信息,叶华能一定会知道,没有提出过异议。第二次是2021年12月底,我通过二级市场售出4000万股,还债1.52亿元,我手上还剩3770万股。我在12月31日将这一出售行为主动告知了宝新能源方面,以便审查是否合规,并让他们转告叶华能。2022年1月1日,他们就报案了,并且说我准备全部抛售股票准备跑路,要求公安一定要抓我。
辩2:2021年12月底你这次减持前,11月20日,你们在梅县区政府办公楼开会达成备忘录,政府方面基于什么考虑发起的这次会议?
宁:是我积极请求促成的,因为之前叶华能已经不见我了,有领导劝我主动找叶华能妥协让步,否则我会有刑事风险。春节期间我在他家门外等到他,在他家中沟通未果,让我以后不要再找他……
审:不用展开,只需要关注指控事实。
辩2:我重复一下这个问题,是你还是宝丽华请求政府出面协调?
宁:我百般无奈下向区里和金融管理局汇报,请求领导帮我约见。
辩2:备忘录记载叶华能要在2021年11月26日前厘清股票代持成本,他履行了吗?
宁:什么都没有。
辩2:会谈后的2021年12月你又减持,是否因宝丽华未履约,你减持筹资?
宁:是,我已辞去所有职务,无法承受巨额债务,备忘录是我最后的希望,但是叶华能完全拒绝履行,关闭了所有联系渠道。与此同时,宝丽华方面报案要倒查我的问题,并扬言动用经侦等手段打击我。我面临人身、财产和安全三重压力,岌岌可危,万般无奈才减持股票还债……
审:这个问题已经给了很多时间阐述,法庭也听明白了,但是本案不涉及股票代持纠纷,不用讲细节,辩护人一问一答,要言简意赅,注意一下。
辩2:2019年12月底,宝丽华最后一次为代持股票支付本息后再无支付、过问,为什么对你2020年12月出让股票这么介意?有没有人告诉你原因?
宁:叶华能不会告诉我,他的目的就是用各种手段拿回他的股票,并打击报复我。
辩2:代持股票纠纷仲裁及你提起的仲裁条款效力之诉、撤销仲裁裁决效力之诉期间你被羁押,如何参与诉讼的?
宁:当时我被羁押在梅州看守所,都是缺席审理的,律师见我也受限制,是叶华能操纵梅州仲裁委,使仲裁开庭审理与我的案子原一审同时进行,用刑事手段干预仲裁。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仲裁员到看守所见了我,听取了我的意见,但是律师准备不足,枉裁枉判,全部支持了宝丽华的请求。最后,判我把3770万股归还,还要承担1.34亿元赔偿金,最后我不仅一分钱利益没得到,还要倒赔1.34亿元,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后面我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也是被叶华能勾结梅州中院院长操作,导致我败诉,他收了贿赂……
审:希望辩护人及时提醒,回答不要发散。
辩2:宁远喜,回答不要猜测、推测,比如你说叶华能和部分官员间的关系……
宁: 我没有猜测,都是事实!
审:再次提醒,法庭不审查股票代持情况,针对性回答,不要发散、扩展。
辩2:不审查股票代持问题是不正确的,这是本案起因,要依法查明。
审:可以问,但回答不要发散,不审查发散回答的内容。
辩2:宝丽华在2022年1月3日报案称你诈骗其股票,侵占930万元,是否跟你说过?
宁:公安多次询问我,我说股票转让完全合法合规,毫不犯罪,但公安仍然对我进行2个月初查,查了资金来源、转让过程,在2月28日给了我诈骗罪一案的不予立案通知,这是用刑事手段为民事纠纷搜集证据,是公权私用。对于930万元的侵占指控,我在宝丽华只担任党委书记、没有实际职权,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
辩2:根据卷宗,在宝丽华2022年1月3日报案控告你侵占后,宝新能源又在3月16日报案控告你侵占房产,为何两次报案?
宁:3月16日第二次报案后,梅县公安提审我让我端正态度、认识到严峻程度,让我交代犯罪事实,说明叶华能把公安当工具,办案的决心很大!
辩2:卷宗中有一份关于昭华教育城的材料,你也写过自书材料,与本案起因有何关系?
宁:我被羁押后宝丽华散布关于我的不实言论,污名化我,我写材料为了澄清,卷宗中材料是叶华能控制下做的伪证!这是宝丽华公司的项目,我与温惠协助。是本案重要起因之一,因股权纠纷,对我的打击升级,就用教育城项目推卸责任!
辩2:说下昭华教育城项目起因。
宁:当时为了响应梅州领导倡议,鼓励宝丽华家大投资,遂决定成立这个项目投资基础教育设施……
审:细节不用展开。
宁:我没展开,总之这个项目至今没落地,报案期间,叶华能散布不实言论说我欺骗了他,说这个项目与宝丽华无关。案件移送顺德法院后我才得知这些情况,有必要澄清,就写了材料给法庭。后来叶华能让我注销了教育城主体公司,我完全听从他的指示。
辩2:后来教育城项目转入了你名下?
宁:这是梅州重点项目,不能因为叶华能不投资就停止,不是他的个人行为,要有承载主体,为了工作需要,我才注册公司承载项目,至今因为我失去自由,项目停滞至今。
辩2:叶华能如何让你融资3.1亿元?
宁:他说自己没办法融到3.1亿元,又要支持宝新能源的定增方案,让我想办法。
辩2:你是宝新能源董事长,不在宝丽华任职,他能安排你吗?
宁:根据我当然没有义务为宝丽华工作,法律上叶华能无权强行要求我,所以这次融资是法律上不该有的一次委托。但他是宝丽华和宝新能源的实控人,从法理人情角度,他安排我工作虽然不合法不合规,但是合情合理,否则他可能炒掉我。
辩2:你说只有你有能力完成融资,你实际做了什么工作?
宁:他勉励我,说我资源广,是北大光华高材生,又是清华五道口的博士,只有我能想办法,让我大胆做,会奖励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我才重视,并且动用资源解决,梅州当地的工农中建等大行我都找过,但是都不放贷,我就放眼全国筛选各种金融机构,也考虑向企业借,谁有钱向谁借……
审:这些昨天讲过很多,辩护人提示一下。
宁:我不重复。最终选择了江西银行,然后找券商、信托等各类型机构,搭通道、比价、选择最优组合,最终搭建了三层嵌套的融资通道。
辩2:你做了很多工作,是否产生开支?有无明确给你多少费用?
宁:产生很多开支,叶华能让我大胆使用,会安排费用奖励我,他在关键时刻不吝啬,很大方,不需要说太清楚,我们有默契。
辩2:什么时候说给你1个点奖励?
宁:不是我提出来的,他主动安排,我不习惯开口主动要。
辩2:温惠在什么情况下发起支付这930万元付款审批单的?
宁:叶华能指示她的。
审:本案有原一审二审,提醒辩护人不要选择性发问!让他直接回答!
辩2:你在2022年4月提到签有财务顾问合同,但是这份证据8月份才进入卷宗,什么原因?
宁:宝献公司在案发前被注销了,相关材料遗失,我向公安提出到宝丽华公司调取但是没有调取。2022年8月我夫人从宝献公司原材料中找了这份合同,向公安提供了复印件。她坚信我无罪,我跟律师也说过要找到这份合同。
辩2:公安鉴定这份合同有换页、变造情况,你的电脑中发现一份2016年1月16日生成的文档,内容与该合同完全一样,是谁起草的?
宁:我起草的,打印的就是这个电子文件。
辩2:为何要购买案涉房产?是因为价格低吗?还是其他好处?
宁:这涉及我购买动机。最初我没想买,既不需要,也会占用我的资金,后来温惠跟我说她卖不出去,被叶华能催促,就劝说我买下,可以收租,她还能帮我打理。我手上有闲钱,又不用我花心思就同意了。
辩2:是与温惠共同购买的吗?
宁:用我名义买会构成关联交易,有信披方面的麻烦,所以商量后,用温惠亲戚名义注册了大中公司买下了。
辩2:是温惠负责出售未果,才建议你买的?有没有告诉你1500万元售价是谁定的?
宁:对。价格只有叶华能才能定。
辩2:你与温惠协商二八分成,怎么回事?
宁:温惠帮忙买了,又帮我管理、收租,她有劳务付出,是我主动提出租金收益给她20%,只是口头约定。
辩2:你之前有无低于市场价从宝丽华买过其他房产?
宁:有过。第一套150m²住房就是从宝新能源旗下购买,大概10万元/套,后来华侨城别墅内部处理,高管内部认购都有优惠。
辩2:是否了解相关物业成交价与课税价的差异?
宁:不了解。
辩2:叶华能作为实控人对上市公司如何管理?
宁:人、财、物的全面管理,管理所有层级员工的招聘、财务支出,宝新能源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也直接向他汇报,不向我汇报,我实际没有独立审批权,财务见到叶华能签字即可付款,不需要我的签字。
辩2:你实际上没有董事长职权,所以你实际上没有被控侵占行为所需的职权?
宁:是,事实就是这样。
辩2:如果没有叶华能批准,商铺能转让吗?
宁:不能。
辩2:你与温惠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虚假报案”等信息,什么意思?
宁:我认为叶华能控告我涉嫌诬告陷害罪, 温惠是我们之间的调停人之一,为了让她明白诬告陷害罪的相关规定,让她转告、劝说叶华能对我撤案。
随后,第三位辩护人开始发问。
辩3:宝新能源的房子要出售,上过董事会吗?
宁:不需要上会。
辩3:上过什么会?
宁:不需要内部会议,叶华能一人就能做主。
辩3:出售之后,原租户继续租?有无提过优先购买权等意见?
宁:续租了,没有提过意见,温惠之前都问过,他们都不买。后续更换房东账户细节未经我手,我不清楚。
辩3:相邻业主有无提出异议?
宁:没有。
辩3:宝丽华从江西银行贷款3.1亿元,是否与江西银行签的借贷合同?
宁:不是。
辩3:你说这是一次多主体参与的贷款,当时属于“类信贷”业务?
宁:不是常规信贷,类似贷款,但不是贷款。
辩3:3.1亿元是哪个主体支付给了宝丽华?
宁:江西银行出资没错,它从源头上提供了资金,但是签了一系列合同,最终资金出口是广发证券资管专户。整体资金流向是从江西银行到信托,再到广发证券,再到资管专户,最后到了宝丽华。
辩3:那是广发银行与宝丽华签的合同?
宁:不止一个机构,多个机构都签了。
辩3:3.1亿元贷款的利息付给了谁?
宁:宝丽华的综合费用包含了各机构的业务、通道费用等,集中支付给江西银行,再分发给各家机构,我不特别清楚细节,都是财务人员具体操作。
辩3:宝丽华的股票质押给了谁?
宁:谁出的大钱应该就质押给了谁,应该给了江西银行,但是要通过广发证券才能登记,广发也享有质押收益,应该质押给了各机构的联合体。
辩3:我看合同中有个红塔资管公司?
宁:红塔资管类似于信托公司,发挥投资功能,江西银行以3.1亿元购买红塔公司的资产包,红塔公司再将这3.1亿元打入广发证券资管专户,广发证券再将这3.1亿元付给宝丽华,从而把这笔传统信贷资金转换成了投资,放贷行为也就转换为投资行为。
辩3:在这个取得3.1亿元资金的模式中,哪些环节是由叶华能、温惠等人磋商促成合作的?
宁:全都没有,全都是我策划、整合资源促成的。
辩3:各环节中,协议等具体内容、关键条款由谁谈判确定?叶华能、温惠是否给过你建议?
宁:是我独立洽谈商定的。
辩3:后来,宝丽华有过提前还款2.6亿元的情况,是否会造成宝丽华承担利息的增加或减少?是否属于违约?
宁:宝丽华提前还款是单方违约,影响各机构的头寸管理、收益等,造成三方机构利益受损,它们有权要求补偿。
辩3:宝新能源房产出让一事,有无人提出过异议?
宁:没有提出过要优先购买或转让价格低的异议,直到房产转让七年后的2022年3月16日,宝新能源才称新任董事长邹孟红发现该处房产转让价格过低一事。转让时丁珍珍担任财务总监,七年前没有认为价格低,七年后又说价格低了,是丁珍珍隐瞒实情参与报假案,作伪证!
辩3:丁珍珍和邹孟红何时发现当年这处房产被你低价买走的。
宁:2022年3月16日。是邹孟红撒谎!她2014年就担任宝新能源董事会成员,出席各种重要会议,当年公司半年报、年报中均有这次房产交易的信息,她从未提出异议,说明她完全知情、明白、清楚房产处置事宜,不可能不知情,她必须知道、应当知道,实际上就知道!但还是报案谎称当了董事长后才知道,明显撒谎!
辩3:房屋出售后,到案发前,有无人提出异议?
宁: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宝新能源所有信息都依规公开,在指定信披网站“巨潮资讯网”输入宝新能源名称、证券代码即可查询所有公告,阳关下七年无人提出异议,直到2022年3月邹孟红报假案!
辩3:从房产交易到报案期间,宝新能源和宝丽华集团有谁知道你买了这个房产?
宁:我不确定,报表上的买方信息是大中公司,我没有跟别人说过,也没人问过我。
辩3:你是宝新能源的职业经理人,如果你告诉叶华能想要买这处房产,价格会有变化吗?
宁:你这是假设性问题!叶华能公开决定要卖,在公开寻找买家,我后来得知后提出想买,当时叶华能已经确定了售价,应该不会另行定价。
最后,第四位辩护人发问。
辩4:根据之前陈述,你说曾与叶华能长期关系友好,与温惠是他的左膀右臂,你也说他花钱不小气。股权代持纠纷的争议费用仅6000万元,双方本可以协商解决,为什么后面还要报案控告你诈骗他9亿元股票和930万元财务顾问费?从量刑上看,几乎要置你于死地,有没有其他深层次原因?
宁:我和叶华能有过26年的共事期,绝大多数时间都是愉快的,如果没有他的栽培,也没有我的风光和成就,我对他也长期感恩。但他对我的信任是有限度和目的的,就是要充分利用我的价值,说明我也有价值,2000年将我从董秘直接提拔为董事长,使我成为上市公司最年轻董事长,他大胆起用我令我非常感动,但也是隐患,他能让我富贵,也能让我贱如草芥,也是我非常懊悔之处……
辩4:你购买案涉房产,是否考虑到未来的拆迁利益?
宁:没有,周边根本没有拆迁计划,温惠认罪供述里的说法是编造的。
辩4:你是宝新能源董事长,为什么不知道这处物业要卖,也不知道定价?
宁:我负责日常重大战略相关经营,不经手此事,叶华能可以直接决定。
辩4:关于这处房产出售价格的形成过程,丁珍珍说法跟你不同,为何?
宁:是她在说谎,此事根本不须我操心,完全是财务职能。
辩4:15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你认为宝新能源有无损失?
宁:没有损失。因为叶华能决定了售价,我无权干涉,不能评价是否正当、合理,而且相比购买价格已经升值了。
辩4:如果后来没有发现大中公司实际是你的公司,房子不是你买的,还会在七年后报案吗?
宁:不会,就是定向打击我。
辩4:是你向温惠提供了大中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吗?
宁:我和温惠的资金往来与是否属于注册资本无必要关联,我们之间经常有资金往来,不清楚温惠什么时候给大中公司股东打过款。
辩4:你和温惠有无发生过这笔50万往来?如果核算出来的话,是谁出的?
宁:我们定期对账,应该是算在我头上,是我出的。
辩4:大中公司购买案涉房产的资金是谁出的?
宁:我出的。
辩4:你与温惠八二分成,如何理解?
宁:温惠建议我买,帮我管理、收租,我酬谢她20%,但是实际上没有兑现过,这处房产还没有实现收益。
辩4:买前还是买后约定的?
宁:买前。
辩4:是按照毛收入还是净收入来分配?
宁:当时就说的很含混,没有明确,但是最终没有分过,购房成本还没收回,也不会分配。是我善意提出的,她没拒绝,善意的接受了,从来也没要过。
辩4:为什么支付930万元的审批单由温惠填写?
宁:叶华能让我找一家公司,我把资料准备好后给了温惠,肯定是叶华能安排温惠填写的。
辩4:如果是其他人填写这个审批单,还能支付到宝献公司吗?
宁:也可以,谁填写不重要,谁审判才是关键。
辩4:930万元到账后有无给过温惠?
宁:一分都没给过。
辩4:宝献公司收到这930万元后,又付给大中公司320万元,为什么?
宁:大中公司从工行贷款2400万元,用于还款。
辩4:930万元全是你的吗?
宁:是的。
辩4:320万元是付给大中公司的,不是给温惠的?
宁:不是给温惠的。
辩4:温惠向大中公司付过240万元,是帮助大中公司还款还是借给大中公司的?
宁:是借款。
辩4:大中公司所贷的2400万元去向与温惠无关?
宁:是的。
辩4:温惠借给大中公司的240万元,归还了吗?
宁:由大中公司和我归还了。
辩4:930万元对应的财务顾问合同你起草的,温惠知道吗?
宁:她知道我帮助宝丽华融资的事情,是我和叶华能约定的,他不知情。
第四位辩护人发问结束后,宁远喜的第一位辩护人立即请求补充发问。
辩1:关于案涉房产的收益问题,你分给温惠的20%分成对应房屋产权还是租金收益?实际给没给,与定性无关。
宁:租金收益。
辩1:经营上需要温惠帮助吗?
宁:她帮忙收租。
辩1:你在宝丽华集团没有实际职务,只是党委书记,向你支付930万元是否需要上党委会讨论?
宁:不需要,宝丽华党委只负责党务活动。
辩1:你跟叶华能谈崩后他要置你于死地,你是否曾列出过他15条罪状要控告他,还牵扯很多当地官员?
宁:是的!
辩1:希望法庭关注这一问题,为何双方股权纠纷已经解决,却还要坚持控告宁远喜!
随后,诉讼代理人一方,李二权律师申请补充发问。
李:你昨天说房产是公司战略发展绊脚石,去房地产战略与处分具体房产有必然关系吗?而且要处理的是正在出租、有良好租金收益的房产?
宁:有,去房地产化是重大战略,与处分房产也是一体的,而且房产老旧、投诉多,要一并处理,叶华能雷厉风行,不考虑租金收益。
李:绊脚在哪里?是否会导致客商银行无法成立?宝新能源现在还有房产吗?
宁:没有了,这是经营性房产,当然属于处置范围,要处理的干干净净!
李:还是昨天你与温惠的聊天记录,你说要温惠向关键人传递什么信息?
宁:向梅州当地官员传递叶华能不履行备忘录的信息,温惠身份特殊,能说公道话,我自己说别人不信!
李:是否可以理解你与温惠之间有串通?
宁:荒唐!这是脑残逻辑,你先入为主!
李:你所说的温惠能“发挥独特作用”是什么意思?
宁:她能跟领导们说得上话,能够体现客观、独立和良知!
李:如果你和温惠没有共同利益,她为什么要帮你?
宁:我不回答!
李:请你明确一下。
宁:我已经明确了,荒唐可笑!
李:你在宝新能源二十多年工作中,有无第二次、第三次说过“谎言千遍成真理”这句话?
宁:与本案无关!
李:这是不是你的口头禅?
宁:与本案无关!
随后,公诉人补充发问了一个问题。
公:你既然说叶华能全权控制宝新能源和宝丽华两家企业,那针对你的个人奖励是否已经包含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额外向你支付930万元奖励是否还有必要?
宁:虽然叶华能全权控制两家企业,但不能与两家企业各自的管理混为一谈,双方还是独立开展业务……
辩3:反对,公诉人发问不当,法庭应当制止!公诉人偷设了前提,叶华能实控两家企业,不代表两家企业工作人员有义务为另一方服务。
宁:同意辩护人意见!两家公司各自独立经营。而且我贡献大小不能以宝新能源的薪酬高低来衡量,不能说我的年薪包含了一切,贡献没有科学计量,也没有对等体现在薪酬中。
最后,法官问了几个问题。
审:宝新能源的董事会是什么性质?是执行机构还是决策机构?
宁:既是执行机构又是决策机构,董事会既是股东大会决策的执行机构,又对公司经营行为做决策。
审:你见叶华能多吗?沟通多吗?
宁:之前很多。
审:那为什么不告诉叶华能是你购买了案涉房产?
宁:谁买都是合法的,我没必要告诉他,也没有规定我必须告诉他,涉及关联交 易,我不想体现出来,交易信息已经公告了,就没必要再告诉他了。
审:你作为董事长享有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财产处置权吗?
宁:实际没有,只是章程上的权利。
审:你在宝丽华公司没有实际职务,为什么要接受融资任务?
宁:叶华能亲自委托给我的,他是大老板,他的请求我不得不面对,不能回避,宝新能源增发的先决条件是宝丽华先认购10%,否则会影响定增方案,而且只有我是合适人选。
当然,今天法庭上的实际发问过程远非字面上如此平静,宁远喜的发言风格也一如既往,庭审结束前的半个小时,各方甚至频繁出现冲突。
虽有插曲,也已无法妨碍法庭逐渐接近最终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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