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扎实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在推行服务型执法同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精准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提升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打击震慑效果,现通报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甲醛的食品(鸭肠和鸭脆肠)案
2025年4月17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局联合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对当事人摊位销售的鸭肠开展抽样快检,经快速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鸭肠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质甲醛。随后依法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鸭肠和鸭脆肠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鸭肠及鸭脆肠中甲醛项目不符合《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自行购买甲醛溶液,若当天开袋的预包装食品鸭肠及鸭脆肠未销售完,当事人便会在剩余的鸭肠及鸭脆肠中加入甲醛溶液对产品保鲜,至案发涉案产品约20kg,涉案金额约800元。
当事人销售添加甲醛的鸭肠和鸭脆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宁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立案查处长宁县一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案中,调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系从当事人处购进。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向台铃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了3种型号共25台台铃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自行改装后分别销售给长宁县两家车行。经现场检测,上述25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350毫米,同时在预留安装脚踏位置已被改装塑料件覆盖,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的“4.1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下列要求:(a)具备脚踏骑行能力;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的要求。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304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5月1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给予罚没款合计2535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文县某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5年3月27日,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文县某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的兴文县某小区14台电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维保人员未对电梯进行维保作业。该局于2025年3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兴文某电梯维保单位负责人刘某某因家里有事,提前在2025年3月19日将电梯维护保养单进行签字,实际未在2025年3月20日期间对兴文某小区14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工作。电梯每月维护保养费约为233元,违法所得为1631元。2025年3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物业14台电梯全部维保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31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四: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文县刘某日用品店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案
2025年4月7日,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销售的骨灰盒均标注为“檀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销售记录台账和证明上述产品材质为“檀木” 的任何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的5个标签标注品名为“檀木”的骨灰盒系之前某殡仪公司整体转让给刘某,以上骨灰盒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及生产日期或批号。其中1个骨灰盒通过直接观察底部为“纸板”材质而非木材,当事人也明确表示无异议,其他4个骨灰盒经某红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均未检测出含有“檀木”成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该批骨灰盒货值金额共计12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骨灰盒,并作出没收涉案骨灰盒5个,罚款1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批发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儿童纺织产品案
2025年5月12日,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到该服装批发城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被投诉的同款童装库存3件,涉嫌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吊牌及包装无生产厂厂名、厂址。
经查,涉案儿童服装于2025年4月3日购进,购进数量为6件。进货价格17元/件。当事人已销售了3件,售价39元/件。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童装的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检验报告。上述涉案童装货值234元,违法所得6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儿童纺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童装3件、罚没款496.56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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