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青岛自贸片区金融产业发展,更好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青岛自贸区财政金融部拟定了《青岛自贸片区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在青岛自贸片区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纳税额大于零,且开展年度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主要内容如下
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
(一)对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在片区内银行机构结算的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金额达到10亿元/年的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0.02%给予奖励;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
(二)对青岛自贸片区企业在片区内银行机构结算的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年的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0.02%给予奖励;结算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
(三)对青岛自贸片区内跨境人民币“首办户”企业,按其首办当年发生金额的0.2%给予奖励。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是指申请奖励资金年度前5年未在青岛市银行机构办理过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首次在片区内银行机构申报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以银行机构报送的数据为准)。
(四)单家企业享受该类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提高汇率操作水平
(一)按企业在银行机构签约汇率避险产品的履约金额进行奖励。对上一年度1-12月涉外贸易额大于零的企业,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5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企业在青岛自贸片区内银行机构履约汇率避险产品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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