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公司安排他一个项目,负责前期勘验、现场协调等工作。因项目就在本地没有差旅补贴,张某觉得项目也比较辛苦,于是拒绝了。
公司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与该项目,根据公司制度向张某发出《处罚决定书》,写明由于其拒绝公司工作安排,根据公司制度给予其B级处罚,并扣发项目进展期间每月1500元的“表现奖”。
张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补发被扣除的半年“表现奖”。法院审理认为,“表现奖”并非固定基本工资或补贴,公司可依据合同及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调整性发放,且张某的行为属于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选择性工作。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纵览新闻)
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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