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信息转自:远安教育
原标题:
关于开展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以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1. 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补偿,不属于我县政策补偿范围。
2. 应届毕业身份认定。我县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县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基层单位到岗工作。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不得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继续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原因外,因其他任何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就业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范围。
3. 工作地点认定。应届毕业后工作地点应为本县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即不含鸣凤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指标(具有正式编制)的应届毕业生。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吸血虫防治站等。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除大学生村官外,其他毕业学生就业都应有正式编制;因调动、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当年未满一年的,不得享受当年学费补偿。
4. 关于补报。对于符合条件的2022年、2023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1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流程
1.各单位摸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在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1份(乡镇政府机关公务员无需在主管部门处盖章);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复印件(干部调动介绍信、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编制使用通知单、聘用通知书等资料任选其一,所选取的资料须能证明申报人取得正式编制)以及最低服务期限协议书复印件;如没有签订就业协议,填写一份《关于基层服务年限有关情况的说明》,本人签字并由单位盖章;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为申报人自行提供缴纳学费收据,无法提供收据的,请联系毕业学校出具《关于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
(6)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需在空白处手写本人姓名及卡号、开户行全称);
(7)就业单位工资证明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首次申请需要提交1-7项资料,第二次及第三次申请只提交第1项资料。除银行卡复印件外,其他复印件均由单位人事干部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单位需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并提交至远安县教育局,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正确填报材料
各地在填写《基本情况表》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学历、学制。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制为毕业时最高学历的正常学制,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按读本科时间、本硕连读按读硕士时间、中职高职连读按读高职时间、第二学士学位按读第二学士学位时间填写学制,第二学士学位不能将本科与第二学士学位学制时间及学费累计计算。
2.年学费缴费标准。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应以学校提供的正式收据或盖有学校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在读期间年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3.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计算。
4.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3;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就业学生人人知晓,引导毕业生扎根基层干事创业,并按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2.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真实、准确。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要加强学费补偿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3.注重诚信引导。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人员若在就读期间申请了助学贷款,所获得的学费补偿资金需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并将向银行还款的凭证复印件交至远安县教育局存档(可以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管理中心打印后盖章)。
五、办理地点
远安县教育局311办公室(远安县鸣凤镇东门路7号综治中心)
联系电话:0717-3821986
附件:
附件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doc
附件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xlsx
附件3 :关于基层服务年限有关情况的说明.docx
附件4 :关于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doc
附件5:补报情况说明.docx
远安县教育局
2025年6月30日
排版/审核:杜坤
临沮论坛法律顾问: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杨先波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72676751(微信同号)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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