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公告
近日,因信息披露违规,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务总监邹元来于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邹元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及财务总监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警示函基本内容:
经查2019 年11 月27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2020年11月26日,上述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产品。公司迟至2020年12月11日方召开董事会审议未来12个月的现金管理额度,对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0日之间存续的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罚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务总监邹元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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