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徐晓
30年前的今天,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在现场。
1995年被称为“金融立法年”,一气儿出台了“五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为完善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为当时“中国保险行业唯一大报”《中国保险报》的记者,我最为关心的自然是《保险法》。
值此《保险法》颁布30周年之际,对《保险法》的制订过程作一番梳理,记个流水账吧。
我们国家历来都是部门立法。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要求,保险法由当时的保险业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起草。
据秦道夫回忆,1991年9月,他接到国务委员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的电话,希望他担纲起草保险法。
1991年10月19日,经人民银行党组研究决定正式成立保险法起草小组,制订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小组共有10名成员,组长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秦道夫担任;
设副组长3人: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副司长夏利平,人保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保险(英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恩韶,国务院参事、人保法律顾问李嘉华;
另有组员6人,分别为:刘福寿(人民银行条法司)、傅安平(人民银行金管司)、邢炜(人民银行金管司)、王建(人保总公司法律研究室主任)、封智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骆鹏(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后来刘福寿转而忙于起草银行法,较少参与保险法起草工作。
工作初期,起草小组按照英、法、德三大保险法系,收集、翻译、整理了英、美、法、德、日、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香港、台湾等16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和有关资料,并进行比较研究,寻求对我国保险立法可供借鉴的内容。
有一个真实的笑话:德国的保险法请经贸大学的老师翻译,结果翻出来的东西谁都看不懂;英文的资料请高中肄业的人保总公司王永明老先生翻译,晓畅通顺。
同时广泛征求了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保险公司对保险立法的意见。
1992年5月,保险法草稿第一稿在青岛人保招待所拟就。同年8月,在北京平谷金海湖改出第二稿。同年11月,保险法讨论稿问世。
1993年二三月间,起草小组赴成都、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调研,听取当地人民银行、保险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讨论稿的意见。
1993年4月至6月,起草小组出访美国、德国、英国、菲律宾、日本等国,举行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讲座50余次。
起草小组“西天取经”,求知若渴。据当时正在美国天普大学攻读风险管理博士学位的孟兴国回忆:
1993年4月,中国保险法起草小组来美国,人保驻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刘建英找我,说秦总带队访美,希望我能够协助做些工作。这个时候其实我已经跟人保没有什么关系了,但是一听说国内保险代表团来,又是我尊敬的老领导亲自带队,特别兴奋。后来我就陪他们去了纽约和华盛顿,拜访纽约保险局、华盛顿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美国保险协会、保险公司。我主要给他们当翻译。
他们谈得非常投入。在纽约保险局,当时的保险监督官是个华人,姓夏,他早早按照我们关注的问题单子,安排好了各个相关部门轮流来谈。但每个部门、每个环节都超时,中午都舍不得出去吃饭,改成快餐了,把各人点的汉堡、中式炒饭等送到会议室来,就在那儿吃。从早到晚,都过了下班时间,外边还有人在排队等着呢。到了晚上七八点钟,夏监督官进来看了一眼,说我得来救救你们,要不然你们老完不了。
国际保险巨头正对中国市场望穿秋水,所以十分热情。在日本,众多公司前来相约,起草小组婉言谢绝:此次主要拜访政府机构,没有安排与公司洽谈。
对方说:那就拨冗安排个早餐会吧,麻烦啦!
在国内,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大专院校、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共收到60多个单位的回函。
根据各方面意见,起草小组又对保险法讨论稿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修改。经过五易其稿,终于在1993年9月形成送审稿,并赶在12月31日由人民银行呈送国务院请求审核。
在1994年整整一年里,国务院法制局又对送审稿进行了两次修改,形成了保险法草案。
1995年1月16日下午,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保险法草案。会议决定,保险法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月21日上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李鹏总理向会议提交了三份议案,其中之一是提请审议保险法草案。
随之,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就保险法草案向常委会作了说明。周正庆说:近几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又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造成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
二是保险公司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如保险公司按照不同税率缴纳所得税(人保为55%,太平洋和平安为33%,外国保险分公司为15%),影响了公平竞争;
三是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不适当地降低保险费率或者其他手段扩大保险业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是一些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变相保险业务,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为了使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尽快制定保险法是十分必要的。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调研、讨论、修改保险法草案。
1995年6月23日至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
会议召开之前的6月21日,人大常委会新闻局召集国内各新闻单位开了个吹风会,新闻局局长周成奎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安排,透露会议可能通过担保法、保险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并交代道:
报道重点是准备通过的法律,重中之重是担保法和保险法、“惩治决定”这三个跟市场经济关系密切的法律案,对这三个法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文、重要修改都要做突出、深入的报道。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李飞介绍了保险法草案的要点:
一是它调整的范围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
二是规定了保险的分业经营,现在已经混业的,可以有一个过渡;
三是关于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保险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和保险法设立。此外,还有关于保险公司管理方面的规定,包括资本金、任职资格、偿付能力等等;
四是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保险欺诈问题;
五是关于农业保险,如果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遇到大灾时可能赔不起,国外可以由农民自己组织合作社,或由政府来办。所以在附则里有一条,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月23日上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新修建的人民大会堂二楼圆厅开幕,经济学家厉以宁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会议作关于保险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在报告的结尾,厉以宁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保险法草案修改稿。”
在六天半的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们对包括保险法在内的法律案进行了审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根据常委们的意见对保险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
对比前后几个版本,从人民银行的送审稿到最后审议的草案稿,变化极大。光从章节和条款数目来看:
1993年12月31日人民银行呈送国务院的“送审稿”,7章226条;1995年2月7日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5章145条;1995年6月23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8章149条;1995年6月30日提交人大常委会表决并最终获得通过的“草案”,8章152条。
6月30日上午的闭幕会,前三项程序即是通过《担保法》《保险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我在会议现场记录如下:
——应到153人,因病因事缺席23人,出席130人。
——9:00,会议准时开始。
——第一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乔石委员长:“现在付表决,请按表决器。”工作人员播报表决结果:“出席:130人;赞成:128票;反对:1票;弃权:1票;未按表决器:0人。”乔石委员长宣布:“通过!”掌声响起来。时为1995年6月30日9:05。
当天,江泽民主席签署第5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第一部保险法宣告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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