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里堆满的定制设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早已过去,采购方却始终拒绝接听电话——这是许多供应商遭遇拒收货物时的真实困境。
上海某工业园区的仓库里,价值380余万元的定制机电设备静静存放了近半年。B公司负责人王总每次巡查仓库时,都会在这批“无家可归”的设备前驻足。
“我们完全按照A公司的技术要求生产,他们却在验收环节突然变卦。”王总翻看着半年前的采购合同,上面清晰约定交货地点为A公司指定施工现场。
2023年初,B公司接到A公司通知,要求暂停部分设备发货。起初B公司表示理解,商业合作常有调整。但当剩余设备生产完成,A公司却以“项目暂停”“资金紧张”等理由拒绝收货,更拒付已交付设备的60%进度款。
“最棘手的是,这批设备是按A公司特殊要求定制的,很难转售他人。”B公司生产主管指着设备上的定制参数标识无奈道。仓库每日的仓储费用、资金占用成本以及设备可能贬值的风险,让这家中型制造企业面临严峻的经营压力。
01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争议迅速聚焦于两个核心问题:A公司拒绝接收剩余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违约,B公司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
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享有合同履行抗辩权,主张因B公司前期交付的部分设备存在调试问题,故有权拒绝接收后续货物。但法庭调查发现,A公司从未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证据显示,B公司不仅完成了全部设备的生产,还多次书面催促A公司提供后续交货安排。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应由A公司指定具体收货地点和运输信息,但A公司始终未履行这一协作义务。
“我们甚至主动提出将货物暂存第三方仓库,费用由我方先行垫付,但A公司仍置之不理。”B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了长达半年的沟通记录,证明其尽到了充分履约和减损义务。
02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向B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赔偿仓储损失。
裁判理由系统阐释了三点法律认定:
第一,A公司构成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
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缺乏证据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未在约定检验期限内通知瑕疵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双方交易历史形成的协作模式具有约束力。A公司拒不提供指定交货地点和货柜信息的行为,实质上构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货物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
判决援引《民法典》第608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B公司已完成备货并多次催告,此时即便货物仍在卖方仓库,风险责任已转移至A公司。A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用及可能的货损风险。
第三,卖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及索赔权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解除合同。本案中B公司已履行多次书面催告义务,满足解除权行使条件。
法院同时支持了B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理利润。判决认为这部分损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
03 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买方拒收货物是典型的违约形态,卖方可通过法律体系获得多维度救济:
救济路径一:提存标的物
当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时,卖方可根据《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成立即视为完成交付义务,卖方随即取得货款请求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对于易腐、易贬值的货物,可申请先行拍卖后提存价款。去年我们处理的一宗海鲜买卖合同纠纷中,正是通过及时拍卖提存,为客户挽回了70%的损失。
救济路径二:主张合同解除
当买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卖方仍可请求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需结合行业特性。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季节性商品、定制产品等交易中,时间因素往往构成合同根本要素。
救济路径三:索赔额外损失
《民法典》第589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这包括:
仓储保管费用:尤其当货物需要特殊存储条件时;
转运处理费用:将货物从交付地点运回或转运的合理支出;
价格差额损失:转售货物时产生的合理价差;
资金占用成本:货款被拖欠期间的合理利息损失。
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注重损失证据的链条化构建。从催告函发送凭证到仓储合同及发票,从市场行情证明到转售交易文件,形成完整的损失索赔证据体系。
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13年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合同条款设计: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具体程序和时间节点,设置阶梯式违约金条款应对延迟收货。
履行过程管控:当买方要求暂停交货时,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暂停期限及条件。我们曾见证过仅因口头约定导致卖方损失数百万的案例。
证据系统留存:保留完整的催告函、邮件、聊天记录,特别是证明货物符合约定标准的证据。在最近代理的工业设备拒收案中,正是生产过程的视频记录成为胜诉关键。
及时减损措施:发现买方可能拒收时,应立即评估货物转售可能性。法律要求受损方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否则可能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13年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荣获“君澜专业领航奖”。俞强律师团队专注于处理各类疑难合同纠纷案件,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电话:13918043509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每个交易都有其特殊性,买方拒收货物可能涉及复杂的质量争议、市场变化等因素,需由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根据具体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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