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4月21日,某保险公司诉称,2018年11月4日,许某驾驶面包车,行驶到蠡县一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许某驾驶的面包车又与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三方车辆损坏,许某及乘车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
交警认定,许某、李某、陈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大货车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有12万元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现,保险公司向陈某追偿4万多元。
【审理】
2025年5月28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2018年11月4日事故发生时,陈某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后已对涉案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数额并没有超过保险限额。且,保险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保险法为特别法,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当适用《保险法》。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2025年6月25日,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向案外人代偿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原告代偿之日即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三年,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于2020年5月24日届满。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5年4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事由。
综上,被告主张原告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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