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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其中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2024)的第18项,是这样的。
“18. 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再审,王某某由无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这起案件,是由最高检提起抗诉,最高法指定异地再审(其实已经是第三次再审,也就是标题中的再再再审),最终审理结果是:撤销原审无罪判决,改判被告人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下面,就聊一下这起案件。
聊之前,先说一下这起案件的背景。
(以下内容均来自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本案案发于2013年,当时未成年人魏某与家人争执时,说出了自己被继父王某某猥亵、强奸的事实。
2014年7月,王某某因涉嫌性侵未成年人,被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5年6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表示,俺不服,提起抗诉。
2015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无罪判决的裁定。
二审裁定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表示,俺就是不服,提起再审抗诉。
2016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第一次再审)。
2017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维持无罪判决的裁定。
第一次再审裁定生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表示,俺还是不服,又提起了抗诉。
2018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决定自己来再审这起案件(第二次再审),依旧做出维持无罪判决的裁定。
北京市检察院表示,不服不服俺还就是不服,这次我请最高检出山。
2019年10月,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再审(第三次再审)。
2024年7月,审判机关作出再再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所有的无罪判决、裁定,判决对王某某有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看明白了没?
一起案件,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中院再审、高院再再审,前前后后经历了四次审理。
全部做出无罪判决。
直到最高检亲自下场,换个法院再再再审,才做出了有罪判决。
被告人是一个普通农民,并没有任何背景。
这是法治的胜利?
被指定异地再再再审的法官,估计接到再再再审决定后的表情,可能是这样的。
四次无罪判决啊。
你要知道,这在中国仅有万分之三的无罪判决率的司法程序中,是极其极其罕见的。
这个普普通通的农民,一个人几乎每年就占北京的一个无罪判决的分子。
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我仔细看了法律文书。
其实,原因很简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为案件中,能够证明被告人强奸、猥亵继女魏某的证据,仅仅只有继女魏某、魏某近亲属、魏某男朋友的陈述,而魏某近亲属、魏某男朋友的陈述,又都是听魏某自述。
也就是说,直接证据,就只有魏某一个人的陈述。
而且,魏某自己的陈述前后矛盾,魏某和她男朋友的供述也存在矛盾。
确实充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再审裁定书中是这样说的:
性侵害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证明犯罪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供证模式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
对于被告人不供认,直接证据缺少,仅有被害人陈述作为唯一直接证据的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就成为判定该案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要标准。为此,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内容,综合判断原公诉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
1、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稳定可靠,被害人的陈述与其年龄、智力及生活经验、常理是否相符。
2、证人证言是否连续稳定、真实有效。
3、被害人陈述连续稳定的部分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如与物证等其他客观证据、与证人证言连续稳定的部分等能否就案件基本事实相互印证。
4、证人与证人之间关于指控事实的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人与本案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密切关系等。综合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其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
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法言法语。
掷地有声。
而改判有罪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北京市检察院是这么说的:
“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我来尝试解释一下这几句获奖感言的意思:
“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的意思,就是说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比较特殊,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时候,由于年纪小,记忆会有误差,供述会颠三倒四,不要过于纠结前后矛盾的地方。
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意思,就是说未成年人比较单纯,描述的男女之间亲密接触,发生性行为等私密活动的细节,只要能描述得出,那都应该是真实发生的。小女孩那么单纯,没经历过的话,怎么能编排出那些男女之事呢?所以,要按照这样的逻辑和经验,多采信未成年人的指控。
准确把握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的意思,就是在这类案件中要放宽放松证据审查、判断、证明的标准,要抓重点,证据差不多就可以了,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嘛。
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意思,就是说一定要头铁,一定要坚持有罪,谁做无罪判决就杠到底,说不服就不服,说抗诉就抗诉,哪怕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再再再审,哪怕把最高检请出来,也要让法院把无罪改成有罪。”
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
我已经搞不太明白了。
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做出四次无罪判决,错在哪里?
检察机关不停抗诉,最终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指定异地法院的再再再审,依据同样的证据做出有罪判决,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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