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宝鸡,编辑/刘雪
近日,岐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落地生根,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注入坚实法治力量。
禁猎区非法猎捕
三人触犯刑律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等三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内非法猎捕狍7只。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次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达人民币两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三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同时责令其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万余元。面对法律裁决,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甘棠明法:
守护生态,人人有责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岐山县人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若发现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凝聚全社会力量织密生态保护网络,让我们共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携手守护生态环境,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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