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行动背后的法律陷阱:保护绿孔雀、种植珍稀植物却收到天价赔偿单,公益之心为何反成法律之殇?
“按照国家政策,肯定要保绿孔雀;按照我们的想法,肯定想拿补偿款。”云南省新平县者竜乡向阳村的李兴贵抱着水烟筒,言语间流露着无奈。他所在的村民小组因靠近绿孔雀栖息地,不得不退回了400多万元水电站征地补偿款,这对年收入仅2万多元的村民来说无疑是巨大损失。
而另一边,某农业公司在萍乡违法开垦林地344亩,被判赔偿525万元生态损失,其中仅林业碳汇价值损失就达12万元。更令人警醒的是,三亚某森林公园开发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被判赔偿超过3000万元生态损失。
01 善意行动的法律困境
当企业投身生物多样性保护时,往往面临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胡鹏律师指出,近年来预防性公益诉讼已成为环保领域的新趋势,企业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因潜在风险被诉至法庭。
全国首例针对珍稀野生植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174号)中,雅砻江公司规划建设牙根梯级水电站,尽管项目仅处于预可研阶段尚未开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仍提起诉讼,认为电站建设将威胁极度濒危植物五小叶槭的生存。
法院最终判决:雅砻江公司必须将五小叶槭生存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推进项目。胡鹏律师提醒,该案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即便没有实际损害,潜在生态风险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更值得关注的是绿孔雀案。2017年,“自然之友”针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提起公益诉讼,叫停已投资12.25亿元的水电项目,导致地方政府和企业陷入两难境地。该项目不仅涉及企业巨额投资,还关系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02 企业生态保护的法律雷区
胡鹏律师分析,企业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中常面临三大法律风险区:
规划选址风险
海南甘什岭自然保护区案例中,某森林公园开发公司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高尔夫球场。尽管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并处罚,该公司仍继续建设运营,最终被全面封停。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947万元、林木资源损失22万元、生态修复费用235万元,合计超过3200万元。 胡鹏律师强调,企业环保项目选址必须严格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
程序合规风险
五小叶槭保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环评程序的缺陷。法院指出,水电项目虽已完成规划审批,但在可研阶段必须完善对濒危物种的环境影响评价。 胡鹏律师提醒,企业环保项目常因“边批边建”或“未批先建”而触发法律风险。
量化评估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的研究显示,超过60%的企业在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上存在困难,主要因为缺乏专业监测和评估方法。
胡鹏律师指出,目前生物多样性影响缺乏统一量化标准,企业难以准确评估自身行为的生态影响。相比温室气体排放有成熟的监测技术和统一衡量标准,生物多样性保护缺乏科学的数据监测来源和统一尺度。
03 真实案例中的法律代价
案例一:三亚某森林公园开发公司破坏自然保护区案
案涉海南甘什岭自然保护区是海南省最大也是全国唯一的无翼坡垒自然保护区。该公司非法侵占并毁坏自然保护区林地,致使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丰富度遭到完全破坏。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947万余元、林木资源损失22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235万余元、鉴定费用41万元。 胡鹏律师指出,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刚性约束制度的决心。
案例二:萍乡林地破坏案
某农业种植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开垦林地407亩,其中344亩植被被严重破坏。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50万元)外,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525.99万元,其中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1.99万元。
胡鹏律师特别提示,该案首次将林业碳汇价值纳入生态损失计算范围,开创了“碳汇赔偿”的先例。
案例三:长江流域电鱼案
三男子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电鱼15公斤,被判处承担5.8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并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环境修复责任。
该案创新采用“劳务代偿”方式,30%的生态修复费由被告以参与环境公益法治宣传活动抵扣。 胡鹏律师认为,此案为经济能力不足的个体和企业提供了替代性修复路径参考。
04 企业善意行动的免责路径
胡鹏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为企业提供以下避险指南:
预防性合规审查:在项目规划阶段即开展全面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参考指导案例174号,法院强调“预防原则”,要求在水电项目可研阶段充分评估对濒危物种的潜在影响。 企业应在决策前期引入生态专家团队,对项目区域的珍稀物种进行全面调查。
程序双重保障:除取得常规行政审批外,特别关注自然保护地相关许可。胡鹏律师建议,企业在环保项目立项时,应同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生物多样性影响专项评估和林业部门的栖息地保护审查意见。
科学量化管理:建立生物多样性影响数据监测体系。参考杭州经验,该市完成全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记录物种16000余种。 胡鹏律师指出,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为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留存科学证据。
多元补偿机制:探索“劳务代偿”、“异地修复”等创新责任承担方式。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在电鱼案中采用多元修复模式,既体现司法硬度,又彰显司法温度。 胡鹏律师建议,企业在发生轻微生态损害时,可主动提出替代性修复方案,争取司法认可。
专业披露策略:按《GRI 101:生物多样性2024》等标准系统披露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仅8%在报告中提及生物多样性。胡鹏律师强调,专业披露既是合规要求,也是企业证明已尽谨慎义务的重要证据。
05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商业发展的平衡之道
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应是法律雷区,而应成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胡鹏律师建议采取以下策略实现双赢:
战略前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企业ESG战略核心。在项目设计初期即考虑生态因素,避免后期被动调整。五小叶槭案表明,前期规划阶段是防控法律风险的关键窗口期。
社区共治:云南绿孔雀案中,当地村民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企业可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将当地居民转化为生态保护力量,既能降低监管成本,又能促进社区发展。
专业联盟:与环保组织、科研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在绿孔雀保护中提供了关键科研支持。 胡鹏律师建议,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专业机构合作,弥补自身生态专业知识不足。
保险保障:探索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胡鹏律师指出,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特殊风险,企业可通过保险机制分散潜在赔偿责任,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绿孔雀案的标志性意义在于,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过去这类诉讼几乎都是事后,这次提升至事前预防。”胡鹏律师强调,企业应当转变思维,从被动应对诉讼转向主动预防风险。
企业善意需要法律护航。三亚某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面对多次行政处罚仍继续运营,最终被判赔超过3200万元。10 而重庆三名男子在长江保护区电鱼15公斤,不仅要承担5.8万元修复费,还需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参与环保宣传。
胡鹏律师建议,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必须建立四重保障机制:前期开展预防性法律审查,中期实施科学量化管理,后期采取多元补偿措施,全程进行专业信息披露。唯有如此,善意行动才能免于法律风险,真正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的双赢。
本文作者:胡鹏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金融产品及高净值人群个人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纠纷、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争议解决等复杂法律事务,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纠纷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免责声明: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胡鹏律师或其他专业律师获取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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