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鹏律师解析:新规下电商营销的生死线
“全球最低价!”“全城热销,全城最低价格!”“吃了成功瘦20斤!”当这些激动人心的口号在直播间此起彼伏时,无数企业实际控制人可能未曾意识到——一句简单的营销话术,可能换来百万罚单。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公布一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多家企业因不当宣传被重罚。作为长期服务企业客户的股权律师,胡鹏律师提醒各位企业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直播营销的法律红线已清晰划定,合规经营刻不容缓。
一、真实案例警示:一句广告语的代价
“全城最低价”换来万元罚单
花垣县美起点百货店在抖音平台发布“童装夏季短裤原价59-79特卖价15全城最低价”广告,浏览量仅496人次,实际销售4件,销售额55元。结果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罚款1万元(花市监处罚〔2024〕29号)。
玉石直播造假被重罚
和田圣贤珠宝有限公司为营造“真实挖玉”效果,事先将玉石埋入挖掘机铲子内,直播时雇佣人员佯装挖出,向观众宣传是“现场挖出的玉石”。该造假行为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罚款3万元。
绝对化用语引发高额罚款
安化县汇鑫商贸行在户外广告牌发布“黄金回收全城最高 黄金销售全城最低”宣传语。虽然广告制作费仅494元,却被罚款3万元(安市监罚〔2024〕43号)。
食品减肥功效虚假宣传
北京萱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普通食品果冻时,雇佣“职业弹幕人”在直播间刷屏“成功瘦20斤”等虚假评价。经查,这些水军账号场均发送50条以上预设话术评论,最高单场300条以上,最终公司被罚款10万元。
柔性执法下的免罚案例
枣阳市某公司在抖音发布“全球最低价”广告,获赞179次。但因初次违法、及时删除,市场监管部门最终作出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仅责令改正并给予教育。
二、企业生死线:直播营销五大法律红线
结合近期执法案例与司法实践,胡鹏律师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梳理出以下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红线一:绝对化用语禁用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低价”“全网第一”等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即使真实最低,法律仍禁止此类表述。执法中会考量广告影响范围、持续时间、是否初犯等因素。
红线二:虚构产品功效
将普通食品宣传为保健食品或药品功效,如减肥、治疗等,构成虚假宣传。杭州某公司因宣称普通食品“主攻肚子脂肪”“全身减脂”,被没收广告费并处罚款。
红线三:伪造场景与评价
包括雇佣水军刷好评、伪造直播场景(如假挖玉石)、伪造用户评价等。北京萱妍堂公司雇佣“职业弹幕人”刷屏案中,执法部门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精准识别出水军账号。
红线四:虚假价格比较
宣称“原价××现价××”但从未按原价销售,或无法证明“最低价”承诺,构成价格欺诈。花垣县案例中,企业无法证明“全城最低价”真实性而受罚。
红线五:妨碍社会风尚
广告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白银市某企业因在网店广告中使用“送领导,感谢栽培”用语,被认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罚款5000元。
三、企业合规指南:五步构建安全话术体系
在服务企业客户过程中,胡鹏律师建议企业管理层采取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建立三级审核机制
直播脚本需经法务、合规、管理层三重审核,重点排查绝对化用语、未经验证的功效宣称。广州辛选公司因主播在商品卖点卡之外夸大宣传,被重罚175万元。主播合规培训体系
主播上岗前须完成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出镜。重点培训禁用词清单(如“最”“第一”“特效”)与替代话术(“热销”“口碑佳”“实测效果”)。数据支撑宣传用语
若宣称“销量领先”“性价比最高”,必须保存完整销售数据与比价记录。浙江诸暨阮某某将仿珍珠当真珍珠销售,因金额达59.97万元被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用户评价真实可溯
禁止购买水军刷好评。建立用户评价真实性核查制度,对异常好评启动溯源调查。北京萱妍堂案中,监管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出集中分布的异常账号。证据保存完整链条
保存产品检测报告、功效证明、价格比对依据等材料至少2年。杭州杰福文化传媒公司因无法提供“每分钟做十几万次卷腹”的功效证明,被罚20万元。
结语:合规是长久经营的生命线
直播电商监管日趋严格,近期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从普通个体工商户到知名MCN机构,均在监管范围内。胡鹏律师特别提醒企业实际控制人:营销的合规成本远低于违法代价,一句不慎的宣传语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
在复杂多变的监管环境下,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审查机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唯有守住法律底线,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胡鹏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金融产品及高净值人群个人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纠纷、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争议解决等复杂法律事务,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纠纷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免责声明: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胡鹏律师或其他专业律师获取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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