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章程,能成为企业清除“僵尸股东”的法律利刃,也可能沦为股东压迫的工具——关键在于是否扣动合法的扳机。
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会议室里,三位股东面色凝重。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手握大量现金却从未分红,持有15%股份的创业元老王总悠闲地躺在巴厘岛沙滩上回复微信:“不同意分红,也拒绝转让股权。”公司急需资金拓展新项目,却被这名“躺平”股东死死卡住咽喉。
这样的场景正在无数企业上演。当股东不再参与决策、拒绝配合公司融资、长期不履行义务,甚至利用一票否决权阻碍公司发展时,企业实际控制人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继续容忍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强制清退又面临法律风险。
01 法律困境:司法实践中的除名红线
股东除名制度是公司化解内部矛盾的常用手段,然而其法律边界远比企业家想象的更严格1。2023年兰陵某生物技术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新章程规定:“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将被除名,且出资额不予退还。白某作为未参会的股东,愤而起诉。法院一锤定音:除名条款因违法无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股东除名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且必须经过催告前置程序。广西某律所背景的股份公司曾以“股东离职自动丧失资格”为由除名股东黄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2022)桂0105民初判决书明确指出:章程修正案未经黄某同意,对其不产生效力。
更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14414号判决。某水务公司以股东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召开股东会决议除名,法院直指核心:股东除名是强行剥夺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严格限定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事由,不得自行创设其他除名条件。
02 核选项一:法律赋权的除名路径
面对“僵尸股东”,企业并非无计可施。法律明确赋予的第一种核武器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精准打击:
实体要件: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抽逃不适用)
程序要件:公司履行催告义务→股东合理期间内仍未补救→股东会决议除名
某泵业制造公司股东抽逃150万元出资,经三次书面催告仍拒不返还。公司依据章程召开股东会,在排除被除名股东表决权的前提下,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名决议。该除名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程序正当性在此类案件中至关重要。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四终字第XX号判决确认:被除名股东表决权排除具有双重法律意义——既需回避表决,其持股比例也不计入总表决权基数。
03 核选项二:章程预设的除名机制
在法定除名情形之外,企业家还可通过章程自治设计“身份绑定型”除名条款,这是第二种法律核选项。上海某建筑设计公司(2013沪一中院案例)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将个人执业资格转移出公司的,股东资格自动丧失”。
此类条款的效力取决于三大核心要素:
人合性基础:适用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高度依赖股东专业资格的企业
初始合意:条款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续修改约束非同意股东无效)
补偿机制:必须公平约定股权处置价格,不得变相没收财产权益
江南区法院在判决中特别警示:事后修改章程增设除名条款,对反对股东不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企业在创始阶段就应未雨绸缪,将合理的除名机制写入初始章程。
04 章程设计的致命细节
胡鹏律师在服务企业客户时发现,90%的章程除名条款因设计缺陷而形同虚设。以下关键细节决定条款生死:
事由明确化:避免“损害公司利益”等模糊表述,应列举具体行为(如泄露核心技术、同业竞争)
程序正当性:必须设置书面催告→申辩听证→股东会决议流程,给予股东不少于15日的补救期
退出定价:按“净资产值+商誉溢价”公式计算股权回购价格,避免显失公平
某智慧水务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股东会,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此类渐进式权利限制条款,往往比直接除名更具司法可接受性。
05 破局之道:综合运用法律工具箱
当元老股东“躺平”却不符合除名条件时,胡鹏律师建议企业采取组合策略:
公司回购请求权:针对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且符合章程约定条件的情形,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公司法》第74条)
司法解散之诉:当公司陷入僵局,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诉请解散公司(纶章公司小股东清算案即为典型)
优先购买权狙击:利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阻断外部收购,迫使“躺平”股东接受内部转让
百年老字号纶章公司的僵局破解堪称典范。面对大小股东激烈对立,法院创新采用“经营与清算并行”策略:允许清算期间继续开展租赁业务,最终促成小股东收购大股东股份,公司重获新生。
纶章公司的重生印证了胡鹏律师的观察:真正解决股东冲突的从来不是对抗,而是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结局颇具启示——在律师指导下,公司启动定向增资稀释“躺平”股东股权,同步触发章程预设的优先认购权条款。王总面临股权比例减半的危机,最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企业家应当意识到,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在股东关系尚未破裂时,通过专业法律设计将退出机制、除名条款写入章程,相当于为企业安装了法律“安全阀”。当矛盾爆发时,这些预先设置的条款将成为破解僵局的关键密钥。
本文作者:胡鹏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证券、金融产品及高净值人群个人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纠纷、投融资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争议解决等复杂法律事务,为众多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胡鹏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纠纷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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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胡鹏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读者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咨询胡鹏律师或其他专业律师获取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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