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设有宪兵部队或军事警察部队,负责执行军事法规、制止军人违纪违法、调查军队犯罪及维护军事安全与社会秩序。作为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史上也有承担类似职能的军事保卫部队,且随战争形态演变而不断发展。历史上,这些部队多被称为“卫队”或“禁卫军”,主要职责包括拱卫王室安全、执行军纪军法及维持社会秩序,同时还是战时的精锐作战力量,承担防卫作战与抵抗外族入侵的重要任务。
近现代以来,为破解军事权宪制安排困境,中国开始借鉴外国制度创建现代宪兵部队,虽因专制制度未除而失败,却为现代军事保卫部队奠定物质基础。晚晴时期,鸦片战争后开启军事保卫部队制度转型,虽经历勇营制度改革,但军事领导和指挥体制未实质革新,甲午战败后清廷开启“小站练兵”等变革,新建陆军总部编制中部分机构发挥军事保卫部队功能,还开设宪兵学校、设置宪兵部队。北京政府时期,陆军警察更名为宪兵并继续开办宪兵学校,宪兵制度快速发展。南京政府时期,宪兵部队多样化发展,职能转向扩展,还参与作战行动,当前台湾地区虽保留宪兵部队,但职能地位已大不同。
鉴于日本宪兵部队在侵华战争期间的恶行,我军自建立便摒弃“宪兵部队”称谓,在苏联军事体制影响下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现代军事保卫部队制度。革命战争年代,中共领导的武装起义开启了军事保卫部队的形构。1927年,在中央军事部成立特务工作处,成为我军军事保卫制度雏形。南昌起义时设立政治保卫处,这是我军首支军事保卫部队,承担获取情报、镇压反动派、维护治安等任务。此后,秋收起义、广州起义等武装斗争中也建立了相应组织,军事保卫部队逐渐壮大,职能涵盖警卫、肃反、情报收集等多方面,且法制建设成效显著,一批执纪执法基本政策和法规相继出台实施。
随着国家政权建立及行政警察力量全面组建,军事保卫部队的民间执法职能逐渐转由地方公安警察承担,其规模随之缩减直至撤销。此后,军事执纪执法工作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职责权限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承担军队人员政治审查、隐蔽斗争、刑事犯罪预防侦查及军事看守所、监狱管理等执法任务。同时,武装警察部队承担更多原军事保卫部队的安全保卫职能,原总参谋部和省军区警备办公室负责军纪维护等警备工作。党新的军队纪检和监察部门成立,承担部分原军事保卫部队职能。伴随国防和军队改革,构建中国特色新型军事保卫部队成为提升部队执纪执法效益、推进依法治军的有效途径。
为推进军队体制编制调整,依据相关改革方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国调整组建了海警总队,即中国海警局,将其整体划归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2018年,中国海警舰艇编队在中国钓鱼岛领海内巡航。新组建的海警总队职能广泛,涵盖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维护治安与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渔业管理、海上缉私以及协调地方海上执法等执纪执法任务。从其部门设置可见,海警部队执纪执法性质突出,属平战一体新型军事保卫部队。此外,武警机动总队、内卫部队及新疆建设兵团总队等还承担社会秩序维持与反恐维稳等军事安全保卫职能。
现代化军队必为法治军队。新时代下,为适应社会矛盾转化、国家安全战略需求及军队监察体制改革,借鉴历史经验,调整组建平战一体新型军事保卫部队,是贯彻强军思想、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必然趋势,也是创新依法治军理论与实践的客观需要。厘清其构建模式与方法路径是前提。新型军事保卫部队应严格限定于军事领域执纪执法,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职能任务围绕国家安全、发展和利益展开,涵盖政治保卫、作战支援、执纪执法等。领导体制上,整合相关力量组建隶属中央军委的新型军事保卫部队。组织编成上,需科学搭建嵌入式体系,各战区、军种及军委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军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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