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浦江奔涌不息的浪潮里,上海始终以先行者的姿态重塑着城市的居住文明。当时代的发展脉络延伸至普陀桃浦,建发·海阅首府以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将海派文化的精神内核与当代生活美学完美交融。这座承载着"四进七境十园"东方智慧的居住作品,正在中环黄金带上,为都市精英构建起诗意栖居的当代范本。
纯正海派住区 五恒科技智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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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完美诠释海派住宅的绝代风华
高配社区让人一眼沦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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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住宅来说,公区才是保值的秘密!
因为室内业主还能后期改造,但公区只能仰仗开发商的匠心。
而公区恰恰是建发的杀手锏,尤其是建发·海阅首府,实景呈现的示范区把海派的绝代风华完美演绎,宛如艺术品的设计不仅让业主享受充满调性的日常生活,更是为业主的资产保驾护航!
首先,从大气门头到接待大厅再到艺术连廊,项目媲美五星街酒店的落客区,为业主带来了满满的归家仪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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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项目的很多细节都融入了海派经典元素,比如落客区美轮美奂的约300㎡彩色玻璃穹顶,艺术连廊拱形廊道灵感都来自和平饭店。彩绘花窗的拱门造型则取自武康大楼。海阅首府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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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项目在材质上大量运用奢石。比如项目的门楼采用了上海海鸥丽晶酒店同款巴西金石材。接待大厅采用进口奢石巴西乌金石打造的大理石柱。接待台则采用玻利维亚蓝,这是世界上储存量极少的石材之一,被称为奢石中的劳斯莱斯。随处可见Old money奢华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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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项目园林景观更是将精致二字诠释的淋漓尽致。灵感择取上海著名的10处海派名园,比如马勒别墅的时光园、兰心大戏院的兰心坊等。每一处皆有独特的气质与故事,冬日暖阳走在如此唯美的园林中,尊崇感和松弛感油然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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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还有:为了满足不同年龄段业主的需求,项目在多楼栋设有架空层,涵盖健身、阅读、娱乐、私宴厅(未来会根据业主需求,定制私宴)等功能,并且将海派元素融入其中,有一种五星级酒店长廊的既视感!未来业主将足不出户畅享充满海派调性的日常休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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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项目约7.5万/㎡的单价放在中环无疑性价比爆棚,但项目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足以媲美10万+的豪宅,带来的豪华品质生活让人一眼动容,且买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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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据上海"金色中环发展带"核心区位,海阅首府恰似镶嵌在城市发展动脉上的明珠。轨道交通15号线祁安路站举步可达,与规划中的26号线(建设中)形成双轨联动,15分钟速达虹桥枢纽,30分钟直抵陆家嘴金融城。项目周边3公里范围内,桃浦中央绿地、中鹰黑森林等生态资源形成天然氧吧,近享真如副中心、大宁国际商圈繁华配套。更令人瞩目的是,随着桃浦智创城TOP产城融合示范区的加速建设,这里正成为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高新产业的聚集地,吸引着全球创新人才在此安家置业。
这片土地承载的历史记忆同样令人动容。从民国时期民族工业的发祥地,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工业重镇,再到如今转型升级为科技创新高地,桃浦的蜕变轨迹恰似上海城市更新的缩影。海阅首府所在位置,正是桃浦湾TOD综合体规划的核心地带。未来,这里将崛起包含15万平方米商业MALL、甲级写字楼群、五星级酒店的城市综合体,与项目自带的约2万平方米社区商业形成互补,缔造24小时全维生活圈。
Part2
全系神户型充满亮点
每一个都是水准遥遥领先爆款!
海阅首府以"三进制"门庭礼序开启归家仪式。首进院落的铜钉朱门与抱鼓石雕,复刻王府大宅的威仪;二进空间通过镂空景墙演绎光影游戏,墙外竹影婆娑,墙内水声潺潺;穿过月洞门进入三进庭院,约3000平方米的中央水景豁然眼前,九曲连廊倒映着新亚洲风格的建筑立面,形成"楼在园中,园在画中"的意境。这种层层递进的空间叙事,既是对传统士大夫园林"移步换景"营造手法的致敬,也暗合当代人对私密性与仪式感的双重追求。
园林深处暗藏玄机,"十大名园"的造园精髓在此焕发新生。取自豫园的"卷雨轩"以悬山屋檐承接天光,青石铺就的曲径通向"醉白池"意象的牡丹花台;移植自古猗园的"缺角亭"与旱溪石组相映成趣,秋霞圃的枫林意境通过色叶乔木巧妙呈现。最令人称道的是"四时庭院"的设计巧思:春园樱花如雪,夏庭荷风送爽,秋苑丹桂飘香,冬院腊梅映雪,让居住者足不出户便能感知四季轮回的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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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项目能有1-2个爆款户型已属于不易,但建发海阅首府居然做到了全系神户型。
无论是3批次加推的建面约96㎡3房,还是在售的建面约103㎡3房和建面约124㎡大3房都充满亮点!
我们逐个来分析:
①建面约96㎡3房户型:
90多平做到3房2卫,还能有大横厅的布局,这样的爆款除了建发还有谁?
三开间朝南和大横厅的设计带来了充足的日照,让业主起居之间沐浴充分高阳台。
客餐厅阳台一体化,公区方正无比,视野开阔,尺度阔绰,将业主的非凡气度体现的淋漓尽致!
主卧套房设计,贯穿南北,自带卫生间和衣帽间,还有270°转角飘窗,舒适度和私密性双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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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面约103㎡3房户型:
项目建面约103㎡3房同样是三开间+大横厅的布局,但在主卧尺度上更进一步,可以隔出一个大衣帽间和化妆间,让女主人释放买买买的天性!
而且灵动空间更多,全屋5个飘窗+南向观景阳台,提升性价比的同时也增强户型对外的延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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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103㎡户型样板间装修风格示意图可作参考:海阅首府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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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革命的人本哲学
当7.9万/㎡的联动价打破中环价格认知,海阅首府给出的不仅是市场诚意,更是对居住本质的深刻思考。建面约100-141㎡的精装智慧空间,以"场景革命"重构生活可能。LDKB一体化设计打破传统户型壁垒,约6米宽厅连接景观阳台,形成家庭社交核心区。特别研发的可变空间系统,通过移动隔墙实现书房、茶室、儿童游戏区的自由转换,满足全生命周期的居住需求。
主卧套房堪称空间美学的集大成者。270°环幕飘窗将园林盛景引入室内,电动香格里拉帘随日光角度自动调节,配备地暖的卫浴空间采用双台盆设计,智能魔镜实时显示健康数据。更令人惊喜的是"隐藏式家政体系",从玄关旋转鞋柜到中岛台升降插座,从步入式次净衣间到阳台家政柜,每个细节都经过数十次人性化推敲。这些创新设计,让科技真正服务于生活而非炫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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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建面约124㎡大3房户型:
建面约124㎡大三房同样是三开间朝南+南向横厅设计,巨幕视野,采光性能爆表!
主卧豪华套房设计,也有足够的收纳空间,实现主卧小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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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不止是媲美10万+豪宅的精装配置
更是全市少有的五恒科技智宅!
要知道,人的追求是分阶段的,第一阶段是物质(车、包等),第二阶段是空间(房子),第三阶段是时间,即生命的长度和质量。
所以只有10万+以上豪宅才会在满足空间与品质的前提下,注重绿色健康科技住宅的打造。
建发海阅首府则在7字头的新房赛道就卷出了硬核的绿色科技装修,不惜成本只为客户的诚意溢于言表。
据悉,项目不仅精装配置极高,选用AEG等德国一线品牌,还有拼花和石材工艺融入其中,呈现的高定品质足以对标10万+的豪宅!
更重要的是,为了迎合城市菁英们对健康住宅的需求,建发·海阅首府还引入了智慧五恒分户式科技系统,打造“智慧五恒科技+超低能耗住宅”。
·恒温:项目在居所顶部配置了直径约4.3mm的毛细管,完成热能传输,达到制冷或制热的效果,实现四季如春的效果;
· 恒湿:无论季节如何变化,室内空气都能处于一个适宜的水平!
· 恒氧:24小时新风过滤,让业主随时随地呼吸清新空气;
· 恒洁:三重净化系统,有效过滤空气中的PM2.5、细菌等,为业主的健康保驾护航。
· 恒静:项目配置三玻两腔LOW-E中空玻璃,专项安装中置百叶、防水透气膜、防水隔汽膜,有效隔热、隔音,保证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你可以想象一下,当下外面天气寒冷,PM2.5偶有发生。但只要回到家里,必然是如沐春风,温暖宜人,呼吸的空气也是清新舒适,这样的“温馨港湾”才是家的理想模样!海阅首府营销中心热线☎400-9016-520✔✔(预约看房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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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共鸣的精神原乡
海阅首府的营造哲学,始终贯穿着对海派文化的现代表达。社区会所"海派雅集"定期举办昆曲雅赏、海上画派展览,下沉式庭院"百乐门"复刻老上海Art Deco风格的社交场景。约800米夜光跑道沿途设置沪语童谣互动装置,让新生代在运动中感知城市文脉。最富创意的当属"城市记忆馆",通过VR技术重现上世纪沪西工人文化宫、大自鸣钟等历史地标,让新旧时空在此奇妙交汇。
这种文化自觉更延伸至服务体系的构建。物业特设"海派管家"团队,不仅提供24小时英式管家服务,更能为业主定制私人博物馆参观、小众艺术沙龙等特色活动。社区食堂"老克勒灶披间"聘请本帮菜传人主理,石库门红烧肉、蟹粉豆腐等地道美味,让味蕾成为连接乡愁的纽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建发房产"湾系"升级之作,海阅首府自亮相便引发市场强烈关注。首开137套房源吸引超千组客户认筹,创下桃浦板块年度现象级热销纪录。这既得益于项目所在区域的能级跃升——桃浦智创城预计2025年全面竣工,未来将导入20万高端就业人口;更源于产品本身的稀缺属性:中环沿线最后一个低密住区、板块内唯一新中式园林社区、区域内首个配置恒温泳池的改善项目。
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上海,海阅首府的价值成长曲线愈发清晰。项目东侧规划中的桃浦湾文化中心已启动国际招标,南向将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中),西侧桃浦中央绿地北拓工程即将动工。这些利好如同拼图,正逐步完善着这幅理想生活的全景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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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暮色降临,站在海阅首府的观景露台上俯瞰城市灯火,或许我们会顿悟:真正的理想居所,从不是简单的物质容器,而是能让每个日常时刻都闪耀精神光芒的生命场域。在这里,历史文脉与当代美学共鸣,东方智慧与海派精神共生,最终凝结成属于这座城市、这个时代的居住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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