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手滑转错账这事儿,谁还没干过?但浙江嘉兴这位王先生,一滑就是30万!更绝的是,这钱直接滑进了一个欠他50多万、还欠银行上百万的“老赖”兜里!钱刚进去,就被冻结了,银行还要分走20多万!王先生肠子都悔青了,急得直找记者!这事儿到底冤不冤?钱还能要回来吗?(来源:1818黄金眼)
浙江嘉兴的王先生因家老人人生病急用钱,从股票账户提取30万元,想转自己另一个银行卡。在操作转账时,王先生没看清,误将收款人选为欠其50余万元且已被法院判决还款多年的杨某。转账几分钟后,王先生发现错误,立即报警并联系银行。
银行反馈:杨某不仅是王先生的“老赖”债务人,还欠该银行100多万元未还。其账户早已被法院冻结。银行坚称:款项一旦进入杨某账户,即归属杨某所有。根据杨某的债务情况(欠银行100多万),王先生误转的30万元需与银行按比例分配(王先生预估自己仅能拿回几万元)。
法院初步意见:若银行同意放弃对该笔款项的主张,可依据银行申请解封并返还给王先生。
杨某早已失联,无法取得其“承认误转”的证明。银行拒绝放弃债权,王先生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寻求媒体帮助。
银行咬定这钱进了杨某账户就是杨某的,王先生说是误转,但拿不出“铁证”(比如杨某承认)。法院也觉得证明这钱“姓王”有点难。那知,王先生真的只能认栽吗?
法律层面解析:这笔钱是否能够归还王先生?
1. 基础权利:不当得利请求权(《民法典》第122条)
杨某获得这3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王先生的转账是操作失误所致,并非真实的自愿赠与或履行债务等合法原因。
杨某收到30万元的行为为构成“不当得利”,王先生作为受损方,依法享有要求杨某返还这30万元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王先生最基础的请求权。
2. 核心难点突破:冻结账户的“特定化”属性
货币是特殊种类物,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即钱进入他人账户,通常即视为他人财产,其债权人(如银行)可申请执行。
杨某的账户在王先生转账之前已被法院依法冻结,且当时账户余额为零。杨某对账户没有支配权,该账户被“特定化”,成为一个由司法机关控制的、独立于杨某其他财产的“封闭空间”。
这笔30万元并未与杨某的其他财产发生混同,其所有权并未因“占有”而转移给杨某。它本质上仍是王先生因错误操作而暂时“存放”在特定司法管控状态下的财产。因此,王先生对该笔特定款项享有实体权利。
3. 法律救济途径: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第310条)
基于以上分析,王先生对该30万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先生应立即向执行杨某账户的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该30万元为其所有,并裁定不得执行该款项,进而要求解除冻结并返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先生需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操作失误(如转账记录、报警记录、与杨某存在债务纠纷的判决书等),杨某账户在转账前已被冻结且余额为零的证据(这个法院系统应该能查)。
事情报道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王先生太惨了!被老赖坑完又被银行割一刀!手滑代价30万,这教训太贵了!银行吃相难看,明知是老赖账户还要分钱!”
“转账列表里怎么会有老赖?平时还有来往?转30万都不核对名字?心也太大了!”
“银行和法院踢皮球,老百姓维权难!支持王先生提执行异议!账户冻结是关键!”
王先生这事儿,法院最终能不能支持他的执行异议,把钱全拿回来,还得看具体证据和法院判断。但这事儿给所有人敲响了双重警钟: 转账务必瞪大眼! 法律武器要用对!
这事你怎么看?你觉得王先生的钱能全拿回来吗?银行该不该分这笔钱?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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