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贵州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原一级调研员李筑宾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筑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李筑宾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筑宾利用担任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供给装备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销售消防装备招投标、装备采购、货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0万余元。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筑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筑宾受贿犯罪中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筑宾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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