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业是较晚出现且具鲜明国家烙印的社会分工,由国家设立,从业者经专门培训、具备任职条件、取得任职资格,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服务以获取报酬。作为公共职业,它肩负社会使命,要对社会负责,需有强烈正义感;作为正式职业,有严格程序性、体制性与稳定性,入门条件严格;作为专门工作,需专门训练与知识,更需多学科支撑;同时,它以社会公共安全为内容,职业道德要求高,从业者应是专业技术精英与道德楷模。当前,实现警察职业化的途径主要在于分析警察权力、厘清警察职位,推行职位准入资质化,分类开展人事管理,并建设警察职业共同体。
我国警察职业化建设,首要任务在于明晰警察职位,全面贯彻法治思想,为警察赋予确切且合理的职权。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作为兼具刑事司法权力与行政管理权力的关键部门,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二者界限模糊的问题。公安机关不仅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也是维护国家治安的行政力量,肩负着刑事司法与治安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其警察权呈现出刑事侦查权与治安行政管理权相互交织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性虽为警察有效开展社会控制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也容易引发警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混淆使用两种权力,进而影响执法公正性与权威性,亟待通过职业化建设加以规范。
我国警察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人、财、物由同级政府统一管理。为方便行政管理、保障政令畅通,地方政府常不区分刑事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随意动用警力,甚至以刑事执法权解决行政管理问题,致使刑事执法权隶属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部门借此维护地方行政执法权、服务地方利益。刑事侦查权依法授予,须遵循全国统一法制原则与规范;治安管理除遵循行政法规,还需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后者关注本地实际,为地方保护主义留下空档。加之各级政府法治理念不成熟,“联合执法”等非警务事务频现,警察被用于劝访、房屋拆迁等,权力被变相利用、挪作他用,自身职能难以有效发挥。
在警察队伍中,刑事执法队伍居于重要且最高层次,其素质对控制犯罪、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法治国家为提升刑事侦查水平,建立职业化侦探队伍,形成成熟建设机制,职业化即专门化,要求人员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法律水平与特殊技能,故现有警察体制不改革难以实现刑事执法队伍专门化。实行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两警分设、两权分离,是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体现了公权分立制衡与私权保障。我国民主法治虽发展,但因警察体制问题,执法活动常遭批评,多项权力混用易侵犯公民权利且难及时矫正。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公正执法前提,有效性在于针对性与资源保障,多种职业混杂则难以取得预期效益。
我国警察职位明晰后,不同职位应设置对应准入制度与资质要求。服务监督类警察可依现行公务员人事制度执行;司法侦查类与行政管理类警察则应按职业化要求,在参照公务员人事制度基础上,引入市场化理念并设定相应资质。服务监督类警察入门需满足公务员要求,通过考试并完成岗位培训方可上岗。司法侦查类与行政管理类警察除考取公务员外,还需参加国家统一业务培训,经考试获得任职资格证才能从事警务工作。以司法侦查类警察为例,需先满足公务员要求,再经培训、考试获资格证,实习后申领职业证方可正式履职。通过资质化准入制度,可提升警察素质与职业素养,全面推进警察职业化。
我国警察职业化建设需建立警察职业共同体,其形成与发展是必由之路。共同体一般有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或由国家在某方面组成的组织两层含义,本质是利益共同体,成员有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警察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警察职业特性自发形成的社会团体。2005 年我国成立“中国警察协会”,可视为其载体。相较于中国警察学会,该协会增加了维护警察权益、协调警民关系、传播警察文化等职能,体现了警察职业共同体要求。不过,打造警察职业共同体还有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要让警察从内心认可并主动参与建设。现阶段需着重提升警察职业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并加强警察职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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