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罪行
译者按:冷战以来,在大量程序性规范、技术性术语和指标体系的层层包裹下,人权被抽象为一种可测量、可管理的对象,人类尊严和秩序的正义性却逐渐被稀释。这种技术化治理模式往往回避了对经济不平等、种族压迫和殖民主义历史遗产等结构性根源的深层反思。在以“合规”“合法”为导向的人权实践中,压迫的制度性基础被掩盖甚至合法化。在国际人权学界,从娜奥米·克莱恩(Naomi Klehin)的The Shock Doctrine: The Rise of Disaster Capitalism,到苏珊·马克斯(Susan Marks)的Human Rights and Root Causes,对“根本问题”的反思和人权官僚化、技术化的批判从未停止。Amnesty International在新一轮巴以冲突之中的立场和态度,为这些辩论和批判增添了新的注脚。
作者:Nihal El Aasar
译者:赵健舟
编辑:阿K
上周(2022年2月,译者注),Amnesty International发布报告,确认以色列“实施了国际法意义上的种族隔离罪行”,成为继以色列人权组织B’Tselem和人权观察之后,第三个做出此种认定的重要人权组织。报告长达280页,指出以色列通过政策、立法及其他措施,建立起一种支配与隔离性体制,以此控制巴勒斯坦人民。
该报告涵盖了历史上从约旦河到地中海的巴勒斯坦地区,并指出种族隔离“始于1948年5月以色列建国之时,由历届以色列政府——无论当权的是哪个政党——在其所控制的所有领土上逐步建立并持续维持”。最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承认巴勒斯坦人在土地、财产和资源获取方面面临不平等待遇;以色列拒绝巴勒斯坦难民的返回权,体现出其种族隔离政策不仅适用于特定空间范围,更是针对全球各地的巴勒斯坦人民所实施的普遍性制度。
这份报告是在巴勒斯坦本地组织如Al Haq和Al Mezan多年来工作的基础上撰写完成的,体现出“奥弗顿窗口”(Overton window,即公众可接受政策范围)的变化。过去,巴勒斯坦活动人士因反对种族隔离而常常遭到孤立、逮捕和迫害,而去年以色列试图强行驱逐东耶路撒冷谢赫贾拉社区的巴勒斯坦人事件,反而激发了全球对巴勒斯坦的声援潮。巴勒斯坦人首次被广泛邀请在国际主流媒体上发声,从而推动了公共话语的转变,使“种族隔离”“占领”以及“抵制、撤资、制裁(BDS)运动”等概念进入了全球主流舆论的视野。
世界上最大的基层人权组织之一发布这样一份以国际法为依据、谴责以色列种族隔离制度的报告,无疑对于持续推动反种族隔离的斗争、争取国际盟友和取得阶段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以色列政府随即作出激烈反应,这份报告的分量由此可见一斑。然而,Amnesty International用于谴责种族隔离的分析框架本身却存在严重的局限。
“种族隔离”这一概念的历史,远比Amnesty International报告所赋予它的定义更为广泛,也更具激进性。该术语起源于南非—阿拉伯语境,随着第三世界(包括巴勒斯坦与南非的跨国团结运动)成为解放斗争的主要舞台,这个概念得到了普及。巴勒斯坦知识分子法耶兹·萨耶赫在其1965年的代表作《巴勒斯坦的犹太复国主义殖民主义》中首次将南非与巴勒斯坦的种族统治方式进行比较,后来在其外交生涯中推动联合国承认犹太复国主义是一种殖民定居项目。正如拉娜·塔图尔在其关于巴勒斯坦殖民定居制度的研究中所指出的:种族隔离应当置于这一背景之下理解:它是殖民定居统治体系中一种具体的统治形式。
随着第三世界主义的衰落和新自由主义的兴起,激进分析框架逐步被吸纳与稀释,人权话语逐渐趋于技术官僚化,“种族隔离”这一术语也被从萨耶赫、爱德华·萨义德等知识分子笔下的反殖民、反种族主义语境中切割开来。在巴勒斯坦问题中,这一概念越来越被简化为巴以之间的不平等问题,而非一场民族解放的反殖民斗争。
Amnesty International的报告正体现了这一话语转向。它将“种族隔离”重新定义为一个自由主义语境下的不平等问题,而非根源于殖民定居体制(报告中对此完全未提)的问题。报告甚至试图通过赋予巴勒斯坦人公民身份和选举民主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这样的框架中,种族隔离不再被视为殖民体系中的一种统治形式,而变成一个孤立的、漂浮于现实之上的“事件”,人人皆可谴责,但无人能真正理解或改变。实际上,巴勒斯坦的解放斗争是一场争取民族解放的反殖民斗争,但在Amnesty International的框架中,这场斗争被压缩为一场民权诉求,这样做掩盖了巴勒斯坦的知识历史,也限制了人们对真正“解放”可能样貌的想象。
Amnesty International声称其不持政治立场,并以中立、公正和独立为荣。然而,正是这些所谓的价值观,既构成了当前人权话语的标志性特征,也蕴藏着其最大风险。实际上,无论是Amnesty International在报告中声明“本组织不对占领问题表态”,还是其为“保持平衡”而发布推文谴责巴勒斯坦抵抗行为,都不应令人感到意外。这两者恰恰体现了其机构使命的本质,也暴露出人权话语框架的根本局限。
如果不从“以色列是一个施行暴力的殖民定居项目”这一前提出发,那么人们就会将殖民暴力与反抗殖民暴力视为同等应受谴责的行为。即便在现行人权话语体系之内,如果Amnesty International承认以色列的占领本质,它就必须承认这种暴力是结构性的,且早于任何形式的抵抗。这样,它就无法将巴勒斯坦的抵抗定义为“战争罪”,因为《日内瓦第四公约》明确保障被占领人民的抵抗权。在这一国际法律框架下,巴勒斯坦人拥有法律认可的抵抗权。但显然,这是报告既不打算也无意得出的结论。
这个故事并不让人陌生。1977年,Amnesty International因其“良心犯之年”活动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该活动涵盖了对智利人权侵害情况的国际调查。但是,Amnesty International的报告没有一处将这些人权侵害与奥古斯托·皮诺切特领导下的智利经济重组联系起来。1973年,皮诺切特通过军事政变推翻了萨尔瓦多·阿连德领导的、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社会主义政府,随后推行了一套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这一模式在智利民众中极不受欢迎,引发了广泛抵制,而抵抗者则遭到国家暴力镇压。然而,Amnesty International的报告并未提及智利日益加剧的贫困问题,也没有提及财富再分配的逆转现象。报告甚至完全对经济问题避而不谈。
Amnesty International确实在揭露国家暴力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同时也把这些暴力行为与其根源性问题切割开来。在智利案例中,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未被触及;而在其最新的报告中,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殖民进程也未遭质疑。这并不是说智利和巴勒斯坦的情形完全相同,而是反映出一种仅停留在“揭示”层面、却从不真正“解释”问题本质的人权话语的局限性。当犯罪行为被从其根源中剥离,任何真正意义上的结构性变革便无从谈起。此时,所谓“解放”已无可能。相反,Amnesty International的“解决方案”仅限于向以色列政府施压,要求其做得更好——正如梅兹娜·卡托和卡里姆·拉比所指出的,这是“一种殖民主义的改良版本,而非殖民主义的终结”。
尽管提高公众意识可能带来一些快速的成果,但它永远无法实现真正的政治和社会解放。要在巴勒斯坦实现这种解放,斗争必须超越观念层面,迈向实际的、物质层面的去殖民化与回归。去殖民化将采取何种形式,应由巴勒斯坦人民自主决定——他们的盟友则应当给予坚定支持。
原标题:Why Won’t Amnesty Say “Colonialism”?
作者&译者
作者:Nihal El Aasar,居住在伦敦的埃及学者
译者:赵健舟,普通的高校教书匠,入门的国际法学人,摸鱼的历史爱好
文章信源:Novara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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