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难以穷举所有情况,即使有兜底的其他条款,由于缺少针对性,也无法直接处理。
如员工因个人欠债不还,导致第三方催债公司对同事进行短信和电话轰炸,以图对员工造成压力,迫使归还欠款。
至于同事的通讯方式是如何被泄露,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追溯。如究竟是欠债员工主动提供,还是手机通讯录被窃取,抑或是第三方催债公司通过公开途径获取,均不得而知。
这种情形下,那些被骚扰的员工可谓是无妄之灾,而用人单位要想以此直接辞退员工,则存在巨大风险。以下为上海地区案例。
(一)案情简介
周某于2021年4月入职某某公司,从事销售外勤工作。2022年11月,公司以周某“销售业绩不达标”和“因个人债务问题导致催债公司骚扰公司及员工,严重影响正常经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周某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导致催债人通过短信、电话及直播间刷屏等方式骚扰公司,违反了《伙伴手册》相关规定,属于合法解除。
周某辩称,其贷款行为发生在入职前,并未将公司列为担保人,催债人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其社保信息后骚扰公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双方协商未果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了周某的部分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主要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主张周某个人债务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办公秩序,且其销售业绩不达标,属合法解除;周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
(三)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6606.47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一审法院
公司称周某债务问题导致催债公司骚扰,但提供的短信截图、直播间评论截图及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周某原因造成骚扰,也无证据证明周某向债务公司提供了公司联系方式并将公司列为担保人。
公司以周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但根据《伙伴手册》规定,不能胜任工作需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而公司自认未对周某进行培训或调岗。因此,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
判决支付周某违法解除赔偿金46,605元;
本案没有看到二审的判决书,应该是用人单位在一审之后没有上诉。
(五)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六)如何破局
关键还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上。
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 “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等相关情形和具体认定标准,将因个人信贷问题导致同事被电话短信轰炸骚扰定义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将涉及员工10人及以上,连续三天或累计五天以上被电话短信轰炸骚扰定义为“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秩序”,视同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确保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况下,就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有效制度。再出现类似情况时,便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本案案号:(2023)沪0106民初15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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