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结合具体案例,阐述组织卖淫罪的无罪、罪轻辩护思路:从组织行为角度:若行为人未对卖淫者实施管理、控制,仅招募、运送人员等提供辅助,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有可能构成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从主观故意角度:有些股东出资入股,不具体经营,所占比例小,仅参与分红,对组织卖淫的行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从人数标准角度:组织卖淫罪要求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且需在同一时间段内管理、控制。若卖淫人员流动性大,无三人在同一时段受组织者管理控制,不构成犯罪。从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负责望风、充当管账人等,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罪名变更: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竞合,可通过罪名变更争取辩护空间。张三虽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因卖淫女卖淫活动不在同一时间段,被二审法院改判为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更轻。非法获利认定有误:卖淫场所营业收入不全为卖淫非法获利,应将正常服务项目收入剔除。王二等人经营的水疗店,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非法获利金额因证据不足被纠正,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合具体案例,阐述组织卖淫罪的无罪、罪轻辩护思路:
从组织行为角度:若行为人未对卖淫者实施管理、控制,仅招募、运送人员等提供辅助,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有可能构成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从主观故意角度:有些股东出资入股,不具体经营,所占比例小,仅参与分红,对组织卖淫的行为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从人数标准角度:组织卖淫罪要求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且需在同一时间段内管理、控制。若卖淫人员流动性大,无三人在同一时段受组织者管理控制,不构成犯罪。
从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负责望风、充当管账人等,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罪名变更: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竞合,可通过罪名变更争取辩护空间。张三虽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因卖淫女卖淫活动不在同一时间段,被二审法院改判为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更轻。
非法获利认定有误:卖淫场所营业收入不全为卖淫非法获利,应将正常服务项目收入剔除。王二等人经营的水疗店,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非法获利金额因证据不足被纠正,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