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环评手续是否必然导致天价罚款?行政机关的处罚为何被法院认定证据不足?
某矿业企业长期从事萤石加工,因未办理环保环评手续,被行政机关以“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为由罚款80万元并移送行政拘留。一审败诉后,二审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证明污染物超标及因果关系,撤销处罚决定。
本案翻盘的核心依据是:1. 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处罚“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需证明企业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和实际排放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仅证明企业沉淀池未做防渗措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故意排放或污染物超标。程序疏漏与证据不足导致违法定性不成立。2. 检测报告存在缺陷,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检测水质,但报告存在两大问题:未明确污染物超标项,检测数据未指出具体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等)是否超标;未建立因果关系,即,未证明沉淀池废水与河道污染的关联性。所以该检测报告缺乏针对性,无法支撑处罚结论。3. 程序执行存在疏漏:取样记录不规范,行政机关未制作取样笔录,无法证明检测样本的真实性;拒签文书的效力,企业拒签现场检查笔录,但行政机关未通过视频、拍照等方式补充记录。程序瑕疵导致证据可信度降低。4. 处罚金额的合理性争议,企业未办环评确属违法,但80万元罚款接近顶格处罚,未考虑企业整改情况、历史合规记录等因素。总体上处罚幅度未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加重企业举证责任。
本案提醒各位矿主,生产前务必完成环评审批,避免因“未批先建”触发高额罚款;一定要要求行政机关完整记录检查过程,对瑕疵文书提出书面异议;收到检测报告后,重点核查数据完整性、超标项说明及因果关系证明;在处罚告知阶段申请听证,针对证据链漏洞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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