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坤律师事务所
当您购买信托产品时,是否关注过受托人是否尽到信义义务?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信托纠纷案,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投资者张某认购530万信托份额,到期后却无法赎回,最终法院判决信托公司赔偿本金损失500万余元!这起案件揭示了信托行业的哪些风险?投资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案件核心事实
投资概况
• 投资者:张某
• 信托产品:民生信托"至信316号"
• 投资金额:530万份份额
• 封闭期:24个月
• 预期收益:8.4%/年
信托公司违规操作
• 将资金投向自管的风险项目:"中民1号""中民5号"等
• 未披露底层资产风险
• 多层嵌套的"资金池"模式
• 违反《资管新规》禁止性规定
争议焦点
• 封闭期内仅收到部分收益
• 封闭期届满后拒绝赎回申请
• 未兑付剩余本金及收益
• 银保监会认定存在违规操作
二、法院判决结果
⚖️
民生信托赔偿原告投资本金损失500w+元
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5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责任认定依据
1.违反投资约定:未按信托合同约定投资"流动性较高的金融产品"
2.违规操作:通过多层嵌套扩大资金池规模,违反监管规定
3.未尽管理义务:违反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
4.拒绝赎回:封闭期届满后拒绝赎回,构成违约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受托人是否尽到信义义务?
原告主张:民生信托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方向运作,且未披露底层资产风险,违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恪尽职守、维护受益人利益"的规定。
被告抗辩: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托计划尚在存续期,损失未确定。
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将资金投向已出险的自管信托项目,且未披露风险,构成违规;其"资金池"运作模式增加投资风险,违反监管要求,未尽到有效管理义务。
争议焦点二:投资损失是否确定?
被告主张:信托计划整体期限未届满,单个信托单位损失无法确定。
法院认定:单个信托单位封闭期(24个月)已届满,民生信托拒绝赎回且未兑付收益,原告的损失已实际发生,应按封闭期届满日认定损失金额。
四、律师解析:信托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1. 受托人义务的"刚性底线"
法定信义义务: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违反义务导致损失的,需以固有财产赔偿。
•监管合规要求:《资管新规》禁止多层嵌套和资金池业务,本案中民生信托的操作模式直接触发监管红线,成为败诉关键。
2. 投资者维权关键
•证据收集:保留信托合同、交易流水、管理报告、监管调查意见等文件
•证明要点:受托人违反"投资方向约定""信息披露义务""审慎管理义务"
•诉讼策略:结合监管处罚结果强化举证效力
"信托纠纷中,受托人资质与操作合规性是审查重点。投资者需警惕'资金池''自融'等隐性风险,一旦发现受托人违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固定证据、主张权利。"
—— 本案代理律师 李迈(北京吉坤律师事务所)
五、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信托定义;第二十五条:受托人信义义务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受托人管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禁止向股东输送利益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资方向约定;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限制多层嵌套;第二十九条:过渡期整改要求
案件启示
本案是监管高压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典型司法实践。
对信托公司:严守投资范围约定、强化信息披露、杜绝资金池运作,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
对投资者:选择合规机构、穿透式审查底层资产、关注监管动态,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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