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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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多约定工程款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因此在未进行结算的前提下,工程款的数额尚未确定,此情况下能否就工程款债权进行转让尚存争议。
那么,未经结算的工程债权能转让吗?
我们来看两则最高院公报案例
案例一《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即使公司转让债权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但此时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亦经法院审理所确认,因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最高院认为,
一建公司与飞通公司签订的各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一建公司履行了上述建设飞通广场一、二期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取得了向飞通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一建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建工集团,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飞通公司。虽然一建公司转让债权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但此时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亦经法院审理所确认。且我国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一建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二《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只要转让行为发生时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鉴定结论所确认,转让行为既有效。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
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
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
西岳山庄虽然主张涉案债权依法不得转让,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对西岳山庄关于三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发公司基于受让三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周军律师提醒,上述两则案例中,最高院均认为只要债权已经形成就可以转让,债权数额属于法院审理确认范畴,债权数额不确定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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