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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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离职手续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材料,在笔者近期参加的一项调解工作中,争议双方围绕怎么写离职证明产生争议且诉诸法律,为了规避未来不必要的法律争议,笔者就相关内容进行简单分享,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以双向提示。
一、什么是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由此看来,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且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时就出具,还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单位具有留存和举证责任。
二、离职证明怎么写
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笔者起草以下模版,可供参考: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员工XXXX,男/女,身份证号为XXXXXXXXX,自XXXX年X月X日入职我单位,担任XXX职务,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最后工作岗位为XXXXXX。我单位已与其于XXXX年X月X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妥相关离职手续。
XXXX先生/女士离职之日起,一切行为均与我单位无关,特此证明。
XXXXXXXXXXX公司(盖章)
二〇二X年X月X日
三、离职证明相关法律问题
1、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入职新单位、能否办理社会保险以及领取失业金等重要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出具离职证明,将面临赔偿。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给员工出具正式的离职证明。那么劳动者可以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替代?其实,无论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抑或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只要内容上具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即可视为用人单位出具了离职证明。
2、离职证明可以自定义添加内容吗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保证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内容全面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添加一定内容,但应当注意内容合理,切勿因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添加离职原因、甚至对员工的评价。如离职证明中载明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可能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如果离职证明中的附加内容不属实、不客观,可能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针对在离职证明中添加离职原因的情况,很多劳动者担心会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什么样的离职原因不会影响办理失业呢?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包含以下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只要不是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单位无过错)的,基本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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