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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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36 条明确指出,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法院要防止机械适用 “不告不理” 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
那么,如果法院未就合同无效后果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
最高院在《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法院认定案涉《保证合同》无效正确,未就无效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并作出判决虽有不妥,但不宜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主要理由如下:
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释明后,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没有释明并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申请再审的,本着如有其他途径对原告的权利进行救济,尽可能不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以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的理念,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并告知当事人另行依法主张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第二审判决就《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了《会议纪要》第36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富嘉公司的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富嘉公司可以就《保证合同》无效后升达股份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另行起诉。
周军律师提醒,仅因为法院未就合同无效后果释明而作出判决,通常不能再审。但是如果有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的,仍可依法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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