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面对抗的刑事案件里,提交各类申请绝非走过场,而是我们的辩护策略的重要一环。那么律师应该如何提出申请呢?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具体申请的策略运用需结合案件类型。我给大家一些实践经验。
首先,在管辖异议方面,以我代理的一起江苏徐州某虚拟币案为例,当地警方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法院称因有本地被害人,所以有管辖权。可实际上,这个被害人是立案后通过公告征集来的,属于先违规立案,再找管辖依据,明显不合规。还有指定管辖,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且合规,但非职务犯罪案件使用指定管辖,必须符合管辖不明、共同管辖或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法院突然指定管辖,就必须说明特殊理由,毕竟指定管辖只是例外和补充,不能成为常态。对这些管辖问题较真,即便申请最终被驳回,也能让合议庭在审理时“难受”。
其次说说回避申请。想让回避申请发挥作用,律师可以先申请法院公布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法官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现在重大复杂、敏感的涉众案件,判决至少要经过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有的还需审委会决定,不公布名单,律师连是否申请回避都难以判断。
再说申请证人出庭。很多人有疑问,到底该申请对我方有利的证人,还是不利的证人出庭?其实关键在于能否预测和把控证人的证言。如果证人可能失控,甚至可能作出不利陈述,就需谨慎;如果能基本预判其证言内容,才考虑申请。有人觉得申请证人出庭很难被法院同意,但我复盘发现,过去三年代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终无罪释放的10个案例,都有证人出庭;整体申请证人出庭,法院同意的比例约50%。比如我代理的王某泉案,就有三个关键证人出庭并发挥重要作用。遇到法官驳回申请的情况,律师可以提前让证人在法院等候,庭审时法官按程序再次询问,律师就可以据理力争,要求法官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说明驳回理由,坚持之下,法官有时也会改变决定。
最后是申请调取证据和排除非法证据。虽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难度大,有人调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为了不排除非法证据”,当时这有戏虐的成分存在,但该申请还是得申请。实践中,即便最终没能排除证据,经过庭前会议的交锋,公诉人常常会选择撤回部分证据,不再将其作为指控依据,这对辩护方来说,就相当于排非成功,有力削弱了控方的证据体系。
总之,管辖、回避、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等这些申请,在正面对抗的案件里,都值得在庭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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