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5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件),对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的文件,大家应该不陌生,自从2023年政策出台以来,每年都会下方关于名单制定的文件,比如: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但是今年下发的文件,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相当于收紧了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的条件,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属于利空消息,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本文就217号文件中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进行分析,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并消化相关规定,尽量规避由此导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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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制造业销售额判定条件的变化
根据规定,享受加计抵减优惠的前提条件为制造业企业,以制造业销售额作为判定依据: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即制造业销售额占比需要过半。
21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其实,本规定,在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以下简称248号文件)就有所体现: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结合248号文件和217号文件,笔者认为:对于委托外部进行加工并收回产品对外销售的,该部分产品的销售额不得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即只有企业自身实际生产加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产生的销售额才属于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这对于只负责研发及设计,不从事产品生产或很少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来说,绝对是个大大的利空,按照217号文件的规定,这些企业将没有或有很少制造业销售额,从而不符合制造业企业的条件,即使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无法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
02
关联交易的限制
21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上述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利用关联交易多享受加计抵减的限制,或者说堵上了政策的漏洞。实务中,不少企业确实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多享受加计抵减的情况,比如:母子公司之间,通过人为交易或不公允交易,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增大可享受加计抵减的金额,人为多享受税收优惠。
实务中,为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在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时,需要对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确区分,对于符合217号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03
先出售后回购业务的限制
21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实务中,上述业务一般走委托加工,企业取得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不少企业,为了增大加计抵减额,以“先出售后回购”的方式进行操作,相当于取得两次材料的进项税额,这就加大了加计抵减额,相当于多享受了税收优惠。
举例说明:
正常委托加工:购进原材料,采购成本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进项税额130万元;委托加工后收回产品,支付加工费400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进项税额且全部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则加计抵减额=(130+52)×5%=9.1万元。
先出售后回购:假定将原材料以1100万元的价格先出售,加工完成后以1500万元的价格回购,此时,取得进项税额为195万元,其他条件同上,则加计抵减额=(130+195)×5%=16.25万元。
对比分析下,采取先出售后回购的方式,可以多加计抵减16.25-9.1=7.15万元。
因此,为防止企业以“先出售后回购”的方式,人为增大加计抵减额,政策规定,该方式下,仅就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实际上还是按加工费4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最终可以享受的加计抵减额仍为9.1万元。
以上是笔者就217号文件中的关于加计抵减相关限制性规定进行的分析,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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