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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4日星期六。约13时,我乘坐深圳地铁4号线。我从深圳北站上车,车往市民中心方面。
我正边倚靠车厢站着边看书,突然发现人群一阵骚动,一个妇女突然晕倒在地板上。
大家都很焦急地看着她,却没有人敢去扶她,或许因为事发突然,或许因为大家没有急救知识,大家都很为她担心,但没有人敢处置。
正巧,地铁巡查员经过,紧急联络前方到站。
这时,那个妇女已经睁开了眼睛,应该是个三四十岁的女性,巡查员问她能否扶她站起来,她用眼睛示意不行。我的心也焦急得不得了,这可是大事啊。
说话间,民乐车站到了,上来两名女性工作人员,询问了妇女的情况,艰难地搀扶起妇女,走下了地铁。
地铁继续前行。
我却一起担心这位乘客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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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因为正巧遇到了巡查员,又是在如此拥挤的地铁上,大家都没有专业知识,所以我们没有伸手相救。
那如果是在无人旷野上呢?
我想,我一定会的,我相信这车厢里大多数人也会的。
俗称“好人法”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医学生、警察、消防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在实施紧急救助时不仅不需行医资格证,而且出现不良后果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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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见证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立法的马吾叶先生介绍: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条款经过四次变化,最终规定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该条原来拟定了但书条款,“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名代表对此坚决反对,目前我国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彭宇案等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如果放任其继续重演,必将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水平。如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救助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将会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会使救助人心存顾虑,甚至可能激励受助人起诉救助人。
矫枉必须过正,为了扭转社会上出现的冷漠化趋势以及缓解公民在面对需要帮助他人时的防备心理,鼓励见义勇为,建议删除但书的规定。(2019年2月19日法治日报)
我们古人说:“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贫家无孝道;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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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救助的时候会不会拍照或者视频为证?
我想也会的。因为这些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些年确实发生了大量的“彭宇”案,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不得已花钱解决,这是对善良最大的损伤。这样的拍照比那些摆拍要好得多,更比那些只质疑不救助人要好,因此不应该受质疑。
谴责民众都害怕救助不当而承担责任。倒是要反思为什么大家不敢救助,因为救助并不一定代表着亲自实施。你怕别人会讹你,怕你不会救助技术造成受助人伤害,但你打个120急救电话总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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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了时下国人一个可怕的现象:每个人说起来调门越来越高,但做起来怎么样呢?
2025年6月1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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