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S219 临安至苍南公路苍南灵溪至炎亭段工程建设项目
(灵溪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 《S219临安至苍南公路苍南灵溪至炎亭段工程建设项目(灵溪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 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征求 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苍南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或苍南县灵 溪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
一、征收范围
S219 临安至苍南公路苍南灵溪至炎亭段工程建设项目灵溪段:建兴西路 344 号、346 号、358 号、362 号、368 号、370 号、 378 号、380 号,韩桥新街 2 号、3 号、4 号、5 号、6 号、7 号、8 号、10 号、12 号、14 号、16 号、18 号、19 号、20 号、21 号、 22 号、23 号、24 号、25 号、27 号、28 号、30 号、31 号、33 号、 34 号、35 号、36 号、37 号、39 号、40 号、41 号、42 号、43 号、 45 号、47 号、48 号、49 号、50 号、51 号、52 号、53 号、55 号、 57 号、58 号、59 号、60 号、61 号、62 号、63 号、64 号、65 号、 66 号、67 号、70 号、72 号、74 号、76 号、78 号、80 号、82 号 房屋,苍南金扇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灵溪镇渡龙村内)。 具体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补偿方式
住宅征收补偿
本项目范围内的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确定。
同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和腾空住宅的,在验收合格后的 30 天内,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及结算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该项目实行就近安置,安置地为龙溪嘉苑,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的应安置面积,提供小套约90 平方米、大套约 110 平方米 2 种套型(具体以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安置房认购后剩余应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房源最小套房面积50%的,可增购一套最小安置套房。多套认购原则是先认购较大套型,依次相等或逐小认购。实施单位将根据以上规定,制定认购定位方案,组织住宅被征收人摸文定位。原则上实施单位在相应安置范围内,根据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原房腾空顺序号先后,综合评定分数,确定认购顺序号,被征收人按顺序摸文认购安置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安置用房房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按以下结算方式结算:
(1)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的住宅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补偿金额。
(2)被征收住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条件的,安置房购买面积同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足 100 平方米的以 100 平方米计)按照综合成本价优惠 40%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至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优惠 30%结算;超出可安置建筑面积至 180 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上浮 50%结算(具体增购面积以实际安置房套型为准);原住宅建筑面积大于 180 平方米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因套型面积差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其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及其他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交纳。
4.新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市场评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高层安置房房价以该幢安置房的中间层为基准价,每下降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减 70 元;每增加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增加70 元;属边间的安置房每平方米再增加 100 元;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
6.被征收住宅权属登记为共同所有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不得按共有人分割安置。
7.安置房购房款分两期缴纳,以被征收住宅价值的全部补偿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在摸文定位前交足总购房款的80%,第二期剩余款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付清。
(三)房票安置
实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并生效后 60 日内向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安置。
奖励与补助
(一)按时签约、腾空奖励
对于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房屋的将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住宅的间(套)数计算,每间(套)给予 12000 元的奖励;
2.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空住宅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套)8000 元的腾空奖;
3.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原住宅腾空的,被征收人每拆一间(套)可优先租赁一个车位,车位租赁价格另行公布;
4.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将工业用房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按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面积计算,10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家庭困难补助
在住宅被征收时,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边缘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 10000 元经济补助。
(三)70 周岁及以上老人的人员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被征收人,以家庭户为单位 70 周岁及以上老人自愿不选择临时周转房的,给予一次性 20000 元补助。
(四)凡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但因产权认定滞后、政府其他行为等非被征收人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签约、搬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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