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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的两位女士是本案的原被告,她们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的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内的同一层。两家人共用一个楼道。原告孙女士发现邻居家门上安装的可视门铃是有摄像功能的。她认为这种带摄像功能的装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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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原告孙女士把邻居于女士和于女士的女儿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于女士一家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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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上,于女士一家坚持认为,可视门铃没有侵犯邻居孙女士的权利。于女士还强调,之所以安装可视门铃,是出于防卫和取证。因为住在对门的孙女士经常有一些反常的行为,门铃安装后也拍摄记录下了类似的瞬间。
PART 02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因邻居新安两个摄像头 //
原来,两家人之间原本就有些邻里矛盾,可视门铃的出现又让矛盾进一步加深。开庭前,原告孙女士发现邻居于女士家又安装了两个新的摄像头。一个拍摄楼道,一个对着窗外。孙女士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拆除这三个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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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要求拆除摄像头并索要一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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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旨在平衡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家门口的摄像头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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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摄像头还有哪些事项应注意?新规中还有哪些内容我们应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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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黑龙江省全媒体中心)
责编丨白舒宇
审核丨顾晓哲
监制丨王 成
新闻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编辑: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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