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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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提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不符合提审条件的,可能驳回上诉。
如果当事人有多个申请,二审法院仅以不符合提审条件为由驳回上诉的,能否再审?
最高院在《山西工人晋祠疗养院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上诉有多个诉请,二审法院仅以不符合提审条件为由驳回本案上诉,未审理其他诉讼请求,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应予再审
本案焦点在于,一审驳回起诉是否错误?二审驳回上诉是否错误?二审裁定在两年后才送达是否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一)晋祠疗养院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太原一建公司与徐文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2.请求太原一建公司返还暂管的14套房屋及建房资料。本案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无效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案由的认定并无不当。
(二)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断。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前述条件,因山西高院指令晋中中院审理本案,本案属于晋中中院管辖。本案也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至于晋祠疗养院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需要经实体审理方能作出判断。经实体审理后,如认为不应支持晋祠疗养院的诉请,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以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驳回晋祠疗养院的起诉错误。
二、晋祠疗养院上诉有两个诉请,其一是依法撤销(2011)晋中中法商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其二是裁定由山西高院提审本案。二审法院仅以不符合提审条件为由驳回本案上诉,未审理撤销一审裁定这一诉讼请求,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三、二审裁定在两年后才送达晋祠疗养院,显属不当,但送达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有多个诉请,二审法院仅以不符合提审条件为由驳回上诉未审查其他诉请的,属于遗漏诉讼请求,应当再审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黑色背景中的手机屏幕内显示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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