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2名律师同日被判刑。
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司法局又在同一日吊销2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刑事案件审理期间,2人还“自作聪明”,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销相关注销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5〕7号)显示,2024年3月13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女)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定期限内,黄**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另查,黄**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销相关注销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认为,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述规定,给予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5〕6号)显示,2024年3月13日,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定期限内,丁**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另查,丁**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方式注销了律师执业证书,后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销相关注销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认为:丁**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丁**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法给予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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