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人的拍卖款是否可用于冲抵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申请执行人参与拍卖,且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拍卖款可直接用于冲抵债权
阅读提示:
申请执行人对拍卖处置的财产享有债权请求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参与拍卖,其预期要给付的拍卖款是否可直接用于冲抵债权?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直接参与拍卖,且拍卖价款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时,拍卖款可直接用于冲抵债权。
案件简介:
1.2015年3月25日,某某加工厂申请执行对某乙医院的债权,定西中院执行查封某乙医院名下两处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某某加工厂以1421万元竞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后因原案再审,执行中止。
2.2017年11月9日,甘肃高院终审判决某乙医院返还某某加工厂141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
3.2017年12月14日,定西中院恢复执行,裁定以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折抵某某加工厂的债权1421万元。某乙医院不服执行裁定,向定西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向甘肃高院提出复议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申请均被驳回。某乙医院申诉至最高法院。
4.2019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认为,执行裁定中本金及利息数额不清,欠款折抵拍卖款的时间点不明,遂撤销甘肃高院及定西中院的相关裁定,指令定西中院重审。重审期间,某某加工厂声明除已执行的1421万元,放弃剩余利息。
5.2021年至2023年,定西中院裁定驳回某乙医院异议请求,甘肃高院复议撤销定西中院执行裁定,裁定发回定西中院重审。
6.2023年12月20日,定西中院认为,由于某某加工厂放弃剩余债权,折抵欠款时间点无实际意义,执行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某乙医院异议请求。某乙医院主张以拍卖款冲抵债权损害其权益,又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拍卖、执行回转。
7.2024年3月11日,甘肃高院确认拍卖程序合法、以拍卖款冲抵债权未损害某乙医院利益,遂驳回某乙医院的复议请求,裁定维持定西中院执行裁定。某乙医院申诉至最高法院。
8.2024年12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某乙医院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应否撤销,应否执行回转?
裁判要点:
一、竞买人身份适格,未与拍卖机构等恶意串通,拍卖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应予撤销拍卖情形进行了规定。结合申诉人的申诉主张,分析如下:某乙医院称竞买人之间系亲戚关系,竞买人串通拍卖机构取得了竞买资格,但某乙医院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并损害其利益。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土地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对于该性质土地的拍卖,法律法规未限制竞买人资格,定西中院拍卖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二、以拍卖成交款直接冲抵债权,未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最高法院认为,某乙医院主张本案拍卖成交后,某某加工厂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清成交价款,执行法院没有向拍卖机构和买受人以及被执行人作出折抵裁定错误。因本案某某加工厂对某乙医院享有债权,定西中院以拍卖成交款直接冲抵债权,未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且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根据查明事实,2015年8月拍卖成交裁定作出时,某某加工厂的债权数额远大于拍卖成交款,以此时间点将拍卖成交款与债权相冲抵,对各方当事人更为公平。
三、本案中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某乙医院权益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某乙医院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保留价函文系伪造等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其权益的事实,某乙医院的撤销拍卖、执行回转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无需撤销案涉土地拍卖、执行回转,裁定驳回某乙医院的申诉请求。
案例来源:
《某医院、陇西县某某中药材加工厂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监督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593号]
实战指南: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参加被执行人的财产竞拍,且通常无需缴纳保证金。
司法拍卖程序可以将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现行法律也并未限制申请执行人参与司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请求权还可以用于冲抵保证金。究其原因,申请执行人参与财产竞拍,并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在拍卖程序合法、拍卖价格公平的情况下,竞买人身份与申请人身份竞合,并不会致被执行人受有不利影响。
二、申请执行人竞拍成功后,拍卖款可直接用于冲抵债权,异议人以此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清成交价款,执行法院没有向拍卖机构和买受人以及被执行人作出折抵裁定,存在程序违法,但未获法院支持。从执行效率的角度而言,申请执行人缴付拍卖价款后再行折抵、给付,与拍卖成交后直接折抵债权,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并无差异。倒不如说,允许直接折抵更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如果异议人仅以拍卖款被直接用于折抵债权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的,通常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1.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拍卖保证金,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买受人悔拍后对买受人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置。
案例1:《惠州市新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德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751号]
广东高院认为,惠州光迅公司答辩认为即使没收竞拍保证金,也主要用于弥补申请执行人的受偿金额,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德信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拍卖保证金的权利主张,故保证金可予退还。但依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不予退还的竞拍保证金,除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外,主要是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从结果意义上讲,真正的受益人是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放弃对竞拍保证金的权利主张,不能成为退还保证金的充分理由。至于买受人惠州光迅公司参与竞拍时是否因受他人信息误导而偏离正常价格出价、被执行人新银地公司答辩意见中是否未对保证金提出退还的意见,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在买受人悔拍后对买受人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置。
2.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案例2:《苏某云、宿城某某衣店执行复议裁定书》[案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3执复91号]
湘潭中院认为,关于申请人要求将案涉车辆以40万的价格与本案债务进行折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据上述规定,将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前提条件是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并未同意将案涉车辆直接作价折抵债务,故湘潭县法院将案涉车辆进行拍卖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项复议请求亦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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