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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2 日庭审休庭期间,厦门邓庆高律师位于原告席诉讼代理人位置,被告的母亲吴某位于被告席附近的旁听席,二人在休庭期间发生语言冲突,随后吴某从旁听席步入审判区并走到原告席桌子对面,其间邓庆高律师起身用手指向吴某,吴某在走到邓庆高律师对面后,伸出中指,挥向邓庆高律师,中指划过邓庆高律师脸颊,邓庆高律师偏头躲闪,左手做出格挡动作,右手反手挥向吴某,指尖划过吴某脸颊,之后二人被法庭其他参与人员劝阻开,未发生进一步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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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厦门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关于对邓庆高律师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意见函》引发法律界人士和网友关注。
厦门律协发给晋江警方的函落款日期是2025年 1 月 11 日。
可惜的是,晋江警方并未采信厦门律协的法律意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 1 月 20 日,邓庆高律师收到晋江市公安局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 3 日,并处罚款 500 元。而对于向邓庆高竖中指、扇耳光的吴某,作出罚款 500 元的处罚。
邓庆高不服,为此提起三起行政诉讼,分别是:晋江公安不出报警回执案、邓庆高正当防卫被行拘三日案、打律师者仅罚款 500 元案。目前三起诉讼还没有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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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份《关于对邓庆高律师行政处罚的法律分析意见函》,还是挺感动的,因为这样为律师发声的律师协会已经很少见了。
不禁想,如果我来写份法律意见书,我该怎么写?
除了意见函已经陪伴你明的理由,或许我还会补充一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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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质疑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因为发生在法庭诉讼期间,尽管是休庭期间,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即便是真的律师实施了违法行为,管辖权也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当然,这个观点目前没有定论,但我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妨害法庭秩序规定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普遍处罚来说,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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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殴打行为?
有无殴打的故意?
是假设是殴打,有无处罚的必要?
公安机关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只是简单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另外,对律师行拘三日案、打律师者仅罚款 500 元,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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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听证,拘留3天是不听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考虑到被处罚人为律师,而且是因履行出庭职务行为而被罚,又事关律师执业 的权利边界问题,这样的案件自然有些疑难复杂因素,因此听证也是可以的。
以上观点是个人之见,欢迎批评。
2025年6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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