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参加案件讨论,讨论的案件除了家事案件还包括其他民事案件,甚至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也不罕见。
讨论家事案件还好,自己日常工作的领域,虽然谈不上是什么专家,但办了这么多年家事案件,至少还是熟悉的。
其他类型民事案件也还行,毕竟之前也办过几年民事案件,算的上是粗通,提前做好功课也是可以阐述一二的。
至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那就真的是隔行如隔山了,很多时候即便事先做了功课,讨论时也多抱着学习的态度,专业的意见当然不太有,更多的是从案情出发就事实调查或者社会效果方面发表意见。
这样的讨论参加多了,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
讨论某件案件时,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形成了两派意见,往往就是“圈内”的同仁们是一种意见,“圈外”的同仁们是另外一种意见。
这种现象,讨论家事案件时有,这时候我属于“圈内”的那一派,讨论其他类型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时也有,这时候我又属于“圈外”的那一派。
圈内法官阐述意见时,往往从法学理论出发,或者从工作习惯出发,会说这类案件应该这么判,或者这类案件之前就是这么判的,而圈外法官往往从审判经验或者社会效果出发,觉得你要是这么判结果上讲效果不好,特别是社会效果不好。
曾经讨论过一件刑事案件,对于应该是何种罪名产生了两种意见,刑事口的法官大多主张是A罪名,而其它领域的法官大多主张是B罪名,第一次讨论没有形成确定的意见,承办法官按照大家的意见做了一些调查和工作,再次讨论时大多数人都倾向于B罪名了,印象很深的是一位刑事口的老法官的发言,他从之前倾向于A罪名变成了B罪名,理由是两种罪名都有道理,但是从该案情况来看,也许定A罪名更符合法学理论,但是一旦定了这个罪名被告人会被判的相对轻,而被告人犯罪情节是非常恶劣的,这样的判决结果老百姓恐怕是很难接受的,判决应当罚当其罪,所以同意按照B罪名定罪。
这件事让我印象很深,后来我也讲给了家事庭的小伙伴们,我说刑事口的同事坚持判决应当罚当其罪,咱们家事口的法官判决疑难复杂案件时也应当坚持类似的原则。相比刑事审判,家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判决也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家事纠纷,做出的判决老百姓普遍觉得不公平,对结果普遍不接受,无论多么符合法学理论或者工作惯例,都很难说这是正确的判决。
在一个圈子工作久了,好处是会更加专业,但是也有坏处,那就是不知不觉中就会沉浸在圈子内的专业意见中,脱离现实或者脱离大众而不自知,法律职业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这方面要尤其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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