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法治新闻:
张先生的妻子于2019年确诊癌症,治疗期间为缓解癌痛购买了奥斯康定、帕博利珠和曲马多等药物。
2022年3月张先生的妻子于离世,家中还遗留了一些药品。
2022年五六月份,张先生在癌度app病友互助群里面看到有人发布药品转让信息,就把帕博利珠和曲马多、奥斯康定这三种药拍了图片,转发在了那个药品群里面。
2022年6月22日,辽宁的闻先生联系张先生购买曲马多、奥斯康定,于是二人互加微信,商定好价格为220元。
张先生的儿子通过咸鱼发布了这两种药品的链接,由于系统没有通过,后改成金额为220元的耳机,发布后被对方拍下。张先生通过家门口的快递公司把药品带原包装,快递给了闻先生。
2022年6月27日,张先生联系买家闻先生,闻先生说已经收到货品。又说:“我长期吃,有依赖性,不吃会难受”。
2022年7月3日,当购药款220块钱自动到账的当晚,张先生和儿子就被警方抓捕。
2022年7月3日张先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7月7日,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张先生提起公诉。
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1日,法院两次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明知盐酸曲马多及盐酸羟考酮为处方药,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出售给买家闻某(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触犯了刑法。
2023年8月24日,张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12月27日张某刑满释放。之后,张某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两次均被驳回。
这起案件和前段时间的“00后女孩网售剩药被判贩毒案”如出一辙,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并于2025年3月31日开庭审理。
下面结合这两起和销售剩药有关的贩毒案,聊一下我的观点。
第一、为牟利而销售二类精神药品是否必然构成“贩卖毒品罪”?
两起案件中出现的羟考酮、唑吡坦,都是属于二类精神药品。
而我国是将二类精神药品纳入毒品管理范畴。
但相比起传统毒品,还是有区别。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规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这里就明确限定了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基本要件: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
牟利,并不是构成 走私、贩卖毒品罪的要件。
一定要是“明知”。
在这两起“贩毒案 ”中,检方一定搜集了能够证明马琳琳、张先生“明知”购药人员是吸毒人员的证据。
第二、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明知”买药人是吸毒人员?
以我26年的刑事办案经历,我不得不非常遗憾地说,能够证明这一点的,马琳琳、张先生一定吃亏在口供上。
能钉死你的证据,一定是你的口供、口供、口供!
在马琳琳的案件中,买家在聊天记录中说“有瘾的”,“不是有瘾也不会来找你”;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买家在聊天记录中说“我长期吃,有依赖症,不吃会难受”
有很多朋友认为,检方是靠这样的聊天记录,从而认定马琳琳、张先生这样的药品卖家明知买方是吸毒人员,从而认定卖方构成“贩毒罪”。
进而讨论,靠这样的自称“有瘾”、“有依赖性”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认定“明知”买方是吸毒人员的证据。
我看有的律师一本正经地在讨论:自称“有瘾”能不能推定为明知吸毒人员。
我都想笑。
这种讨论,本身就是隔靴挠痒。
我可以百分百确定。
公安机关在马琳琳、张先生的讯问笔录中,会有类似这样的一段:
问:你知道你卖的药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吗?
答:知道
问:你知道买家说“有瘾的”,“有依赖症”是什么意思吗?
答:买家有可能是吸毒人员。
相信我,讯问笔录中一定会有这一段。
而且这一段一定会在多次讯问笔录中反复提及重复,并让马琳琳、张先生签字确认:“以上看过,与我所说的一致”。
至于到底有没有“以上看过”,到底是不是“与我所说的一致”,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第三、相比马琳琳,张先生错在哪里?
相比马琳琳,张先生最错误的地方是:没有依法上诉。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张先生在一审以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并没有上诉,而是在刑满释放后向上级提出申诉。
要我说,张先生就不要瞎忙活了。
一审没有上诉,就意味着认罪伏法。
服刑完毕后再申诉,在受理申诉的部门眼里,就是无理取闹。
你既然觉得冤,当时为什么不上诉?
当时不上诉,刑满释放了又申诉个啥?
没有上诉的申诉,如果没有“亡者归来”之类的强力的客观新证据,纯属就是浪费时间。
这里真的奉劝有些当事人,觉得自己有冤,一不要认罪认罚,二要坚持上诉,三要坚持申诉。
尽管无罪率是0.06%,那还是有希望的。
只要做了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那就是零。
相比之下, 马琳琳坚持上诉,还是有一定改判的希望。
第四、这些买家都是怎么来的?
这还用问吗?
马琳琳贩毒案件里的买家董某、张先生贩毒案件 里的买家闻某、显然是个“饵”。
一个真正的吸毒人员,会在网上买二类精神药品的时候说出“不是有瘾也不会来找你”,“我长期吃,有依赖症,不吃会难受”这样的话吗?
一个真正的吸毒人员,买完以后正常情况下会去向警方举报吗?
一个真正的吸毒人员,买完以后药品纹丝不动,全部 药品都留着给警方化验成分吗?(大多数毒品案件,只要不是当场查获,毒品基本都被吸食掉了)
就那么巧,张先生在收到220元后立刻被公安抓获?
董某、闻某的身份,已经完全可以呼之欲出。
你要说这不是“钓鱼执法”,或者“控制下交付”,我是不信的。
不过,话说回来,马琳琳和张先生也确实没有对二类精神药品的控制意识,这类药品在网上销售相当危险,即使不被钓鱼执法,也大概率会被吸毒人员买去。
这次不出事,下次也会出事,这是偶然中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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