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昕、荣某公司合同诈骗案评析: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湘04刑终83号
入库编号:2024-03-1-167-001
许某昕、荣某公司合同诈骗案——商业承兑汇票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观点:事后还款不能阻却“高买低卖”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被告单位荣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昕)在严重负债、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拥有低贴现率渠道”的事实,与多家公司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以“零贴现或低贴现”背书受让19张汇票(票面金额1659万元),再以高贴现率转卖套现。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及公司债务,仅部分支付票款(587.9万元),最终造成被害人损失832万余元。许某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荣某公司罚金100万元、许某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许某昕及荣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裁判要旨的成立依据分析
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逻辑如下:
(一)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充分体现
- 明知无履约能力仍持续交易许某昕在严重负债且明知亏损必然性的情况下(“高买低卖”模式必然导致资金缺口),仍持续签订贴现协议,放任损失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特征。
- 资金流向印证非法占有意图套现资金主要用于清偿个人及公司旧债(而非经营或兑付新票据),证明其以骗取资金为核心目的,而非真实履行合同。
- 虚构事实制造认识错误虚构“低贴现渠道”诱使被害人交付票据,本质系骗取财产权的欺骗手段。
- 典型“拆东补西”手法通过“先履行小额协议”(支付部分票款)制造履约假象,诱骗被害人继续交付票据,符合《刑法》第224条第3项“诱骗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形。
- “高买低卖”的不可持续性该模式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行为人对此明知却持续操作,具备刑事可罚性基础。
- 事后还款不阻却犯罪成立变卖房产还款系犯罪既遂后弥补损失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通常具备基本履约意愿和能力,而本案中:
- 行为人自始无真实履约能力;
- 资金用途与合同目的完全背离;
- 交易模式设计注定导致被害人损失。故已超出民事调整范畴,构成刑事诈骗。
- 主张“经营风险”而非诈骗反驳点:行为人明知“高买低卖”不可持续且无真实兑付保障,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
- 强调部分还款行为反驳点:小额还款系诱骗手段,资金主要流向个人债务,未改变非法占有本质。
- 辩解“借票周转”的民事性质反驳点:借用票据后立即低价转卖套现,无实际周转意图,实为侵占财产。
若欲脱罪需重点证明:
- 主观上存在真实履约意图(如曾筹措资金、制定兑付计划);
- 资金主要用于兑付票据或经营(而非填旧债);
- 亏损系市场因素导致(而非自始设计的诈骗模式)。
本案通过“虚构渠道+高买低卖+资金挪用”的行为链条,精准揭示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当行为人自始无履约能力,且通过欺骗手段将对方财产转化为自身债务清偿工具时,民事外观不阻却刑事责任的成立。二审裁定对《刑法》第224条的适用,为同类票据贴现类诈骗案件提供了裁判范式。
关联法条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特别符合第三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个人观点,AI 辅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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