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了解下二级精神残疾是什么?
二级精神病残疾证是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核发,特指因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经专业评估达到二级(重度)残疾标准的群体。
有六类严重的精神障碍如果持续未愈且功能损害达标,可能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郁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如被害妄想)、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其他精神障碍(如重度抑郁症、焦虑症)若导致同等程度功能损害,也可能被评定。
评定是基于患者的社会适应行为障碍的严重程度,表现为生活自理能力、社交与沟通能力、认知与劳动能力、行为与情绪表现等。
为什么很多人会去评定残疾证,因为持证者可享受国家及地方提供的一些法定保障,就不展开说了。
那二级精神残疾与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关联呢?
根据《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在作出重大事项,例如离婚时,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法院宣告无/限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二级精神残疾证不能替代司法鉴定,更不能代替法院宣告程序,所以二者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二级精神残疾有可能被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
所以就出现这个案件中的情况,民政局认为,只要患有精神类疾病,就不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能去法院诉讼。因为如果鉴定出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院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来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表达想要离婚的意思表示。
而确定监护人时,配偶本为首选监护人,但在离婚中存在利益冲突,需要经法院确认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来进行意思表示。
看上去,好像二级精神残疾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了限制,实则也是对于其的一种保护,怕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那二级精神残疾人能结婚吗?
《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未禁止精神残疾人结婚。只要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重婚情形,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若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另一方可在知晓后1年内申请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
尽管法律未禁止,但登记机关在实操中需确保当事人具备真实意思表示能力,若当事人能基本理解婚姻性质、预见后果,并能清晰表达意愿(如间歇性精神病稳定期),可登记结婚。也就是需亲自签字、回答登记人员提问(如“是否自愿”),监护人不能代签。
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点,为什么结婚的时候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离婚的时候要经过法院诉讼呢?
个人觉得,可能是因为结婚是在设新法律关系,而离婚是在解除既有法律关系。结婚仅需要单一意愿,同意结婚即可,而离婚是复合意愿,因为涉及到财产、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结婚的时候进行形式审查,而离婚则需要实质审查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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