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有媒体报道称,2024年9月,湖北黄石王先生的父亲在当地精神病院治疗时,被病友把眼球抠出眼眶。针对此事,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吉彬彬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由于当事双方都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过错较小,但需进一步核实其病史及入院原因。
据王先生称,当天午休时他父亲被捆绑双手,旁边一个病友绑了一只手,该病人翻过去把他父亲右眼球抠出眼眶。知情人称,王先生父亲被袭击时护工曾到场阻止,随后又离开,两名当事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医院建议患者家属走司法途径维权。
对此,吉彬彬律师认为,因当事双方都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加害人在法律上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过,精神病医院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医院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精神病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丧失自控能力的患者负有更高标准的监护式管理义务。王先生父亲双手被约束期间遭其他病人袭击,反映出医院在高危患者隔离管理(如未将暴力倾向患者单独安置)和实时监护(护工短暂干预后离开现场)方面存在明显疏漏;事件发生于午休时段,医院未安排充足人员巡查,违反特殊群体的护理规范。
吉彬彬说,实施侵害的精神病人若被司法鉴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仅在存在监护过错时承担部分责任。若监护人已尽到合理监护职责,原则上无需担责。从本案看,加害人同样在院治疗,其监护人过错较小,但需进一步核实其病史及入院原因。
在赔偿费用方面,王先生可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右眼近乎失明经鉴定后构成七级伤残)、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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