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宣恩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以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情回顾
刘某某在镇上经营着一家农家乐,常为顾客提供野生鱼的菜品。那么这些野生鱼从何而来呢?
2025年1月14日,宣恩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刘某某经常在河里使用电鱼工具电鱼,执法人员在刘某某的农家乐内查获野生鱼24袋计13.35千克、电鱼工具2套、绝缘杆6根。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般都是晚上十一点下河 ,因为那时候别人基本上都睡了,害怕在河里待久了会被发现,打到十二点左右就回家。”
综合全案证据,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逐渐清晰:早在2022年,刘某某多次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锂电池逆变升压一体机等电鱼设备,在宣恩县白水河大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鱼。2023年至2024年农历7月,刘某某在宣恩县沙道沟镇“樱树潭”至“鸳鸯峡”河段,通过使用电鱼设备电鱼的方法捕捞野生鱼4次,约重29斤。
2025年3月宣恩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5月23日,经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5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宣恩县将秉持“生态兴则文明兴”的理念,加强生态宣传,严格环境监管,推进绿色发展,守护好一山一水,共同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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