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待遇调整标准
为深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满足失能人员多样化、个性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要求,持续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提升护理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护理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护理服务项目
进一步优化整合护理服务项目,提升护理服务精细化管理和服务可及性,将护理服务项目由39项调整为36项,分别为生活照护项目(20项),医疗护理项目(16项)。
二、护理方式
(一)机构住养护理。
失能人员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照护服务。
(二)居家护理。
居家护理分为机构上门护理和居家组合护理。
1.机构上门护理。
由定点护理机构上门为失能人员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
2.居家组合护理。
由亲属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和定点护理机构上门为失能人员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护理服务模式。
三、待遇标准
根据失能评估等级,失能人员原则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以下服务方式和待遇标准支付,超出长护险基金支付限额的,由个人承担,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机构住养护理待遇标准
失能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由评估专家结合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和护理服务机构能力,提出护理服务建议,由承办商保公司结合家属的主观意愿和护理服务建议,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可执行的护理服务计划。定点护理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按照失能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按日付费,基金限额支付,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据实结算,护理服务待遇标准如下:
(二)居家护理待遇标准
1.机构上门护理待遇标准
失能人员选择机构上门护理的,由评估专家结合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和护理服务机构能力,提出护理服务建议,由承办商保公司结合家属的主观意愿和护理服务建议,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可执行的护理服务计划。由我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月度限额支付,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据实结算。护理服务待遇标准如下:
2.居家组合护理模式待遇标准
由评估专家结合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和护理服务机构能力,提出护理服务建议,由承办商保公司结合家属的主观意愿和护理服务建议,制定可执行的护理服务计划。由亲属为失能人员提供基础生活护理服务;由定点上门护理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月度限额支付,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据实结算。
(三)专项护理
有专项护理服务需求的失能人员,发生的专项护理服务费从其失能等级对应的护理服务方式月度待遇标准支付。选择居家组合的失能人员,专项护理服务费可从亲情待遇标准支付,也可与机构上门护理费用合并计算。护理机构结合实际发生的专项护理服务费,合理确定护理服务项目及频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及专项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不具备完成专项护理项目资质的,可与具备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专项护理服务,专项护理费由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结算。专项护理项目价格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二级医疗机构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动态调整,内含一次性材料之外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基金不予支付。每次上门服务费1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已选择亲情护理的失能人员,有专项护理服务需求的,可将护理服务方式调整为机构上门或居家组合护理,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支付结算。
四、护理服务管理
(一)失能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待遇终/中止的,于次日停止发放待遇。
(二)失能人员需要变更护理服务方式和定点护理机构的,需于每月20日前向承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承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申请审核。新的护理服务方式或新的定点护理机构次月生效。待遇生效前,失能人员应结清变更前的护理服务费用。
五、动态调整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
内容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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