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治安纠纷引发了行政、民事两起案件,津南法院灵活运用“行、民”双调机制,通过民事赔偿促成行政争议化解,实现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的社会效果。
一场争执牵出两起案件
2024年1月,在某小区门口,郑某和李某在进行疏通管道作业,马某与其哥哥和父亲途经却因行车问题与郑某、李某发生口角。过程中郑某在李某与马某互相撕扯倒地后,以脚踢马某头部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致马某颈部受伤,后经鉴定,马某颈椎骨折构成轻微伤,颈脊髓损伤构成轻微伤。
行政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相关证据,依法对郑某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决定。郑某对决定不服,诉至津南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与此同时马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津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行政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鲁一男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材料,就案件背景、当事人诉求、争议焦点深入研判。
法官
行政案件审查处罚合理性,民事案件处理损害赔偿,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关注的还是实际补偿。加之,这类案件存在“一案两诉、循环诉讼”的特点,若就案办案,直接裁判,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随后,鲁一男便联合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吴石玉探索双案联调程序,将民事赔偿协商作为化解矛盾的突破口。
赔偿金架起和解桥梁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因马某系二级重度残疾人,并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腰椎骨折和颈脊髓损伤治疗费共计18万余元,现马某已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而郑某多次强调马某系因固有疾病才导致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自己不知马某是残疾人,也没有伤害其的主观故意,情绪激动并拒绝调解。同时,郑某因没有稳定的工作,给付能力薄弱,案件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行政、民事两位法官经过再次研判后发现李某系雇佣郑某的劳务雇主,郑某若无法承担相应赔偿,会引发郑某与李某之间劳务纠纷。另考虑马某系残疾人,如判决后无法执行到位不利于后续治疗。考虑到种种情况,事不宜迟,两位法官再次组织多方调解:
一方面向郑某解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其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李某告知此案若不能和解后续其将面临与郑某的劳务纠纷;
另一方面为马某精细计算其赔偿数额和分析其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过两位法官多次沟通协调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由李某和郑某在法院
当场给付马某现金24万元
马某撤回全部鉴定申请
郑某撤回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
民事调解书出具后
这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纠纷
得以圆满化解
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法院工作的最终追求。将民事赔偿作为行政争议化解的“润滑剂”促成纠纷圆满解决,不仅从源头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更消除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减少了“一刀切”判决可能引发的对立情绪,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之暖,不在简单的是非裁决,而在寻求利益平衡进程中,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个人的真切感受。
来源:行政庭、咸水沽法庭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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