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一租客拖欠房租,房东直接停水、停电还拒退押金!法院判了!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因租金支付、房屋维护等问题产生纠纷并不鲜见。近日,新罗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因出租人擅自停水停电,最终被认定需承担部分责任,承租人则需向出租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新罗区某小区房东阿明(化名)与租客小珍(化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小珍承租该房屋,租赁期限至2024年5月9日,月租金1300元,押金15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义务。租赁期满后,二人未续签合同,但小珍继续使用房屋并按月支付租金至2024年10月9日。10月10日起至12月13日期间,小珍仅向阿明转账支付700元租金,其余未支付。12月12日,小珍搬离并返还房屋,阿明未退还1500元押金。为维护自己的权益,2025年2月,阿明将小珍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阿明与小珍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满后未续签,原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适租,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小珍欠付租金,阿明未及时处理房屋漏水、空调滴水、虫害等问题,且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对房屋停水停电,影响小珍正常使用。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阿明承担30%过错责任,酌定小珍承担70%的房屋空置损失违约责任。因阿明同意用押金等费用抵扣,最终小珍应支付违约金450余元。
依法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小珍向阿明支付违约金450余元。
租赁期间,出租人负有保证租赁物适租的合同义务,确保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生活中,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等私力救济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承租人欠付租金主要损害出租人的租金收益权,并非具有现实紧迫性。而停水、停电行为可能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造成的损失往往大于租金损失,还会加剧双方矛盾。因此,对于停水、停电等私力救济方式,若超出合理合法限度,出租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遇到租赁纠纷,双方应积极协商,有约定从约定;若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龙岩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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